一、国际信用担保

国际信用担保是指借款人或第三方以自己的信用向外国贷款人所作的偿还贷款的担保。它主要包括以下方式:

(一)保证

保证是指由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以自己的信用作为借款人的还款保证, 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偿还责任时,由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保证是信用担保中最为普遍的担保方法,因主债务而产生,并因主债务的消灭而消灭,因主债务的转让而转让。

国际融资中的保证按不同标准有如下分类:(1)连带保证、按份保证及连带并按份保证。连带保证是指两个以上保证人提供担保时,每个保证人对所有贷款债务都承担责任,贷款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或所有保证人偿还借款债务。按份保证是指两个以上保证人提供担保时,每个保证人只承担一定比例或份额的贷款债务担保责任,贷款人只能按每个保证人承担的担保份额提出索偿。连带并按份保证是指在整个债务承担方面所有保证人的责任是连带的而不是按份的,但在诉讼程序方面,贷款人则有权分别对几个保证人或对所有保证人提出清偿所有债务的要求。(2)限额保证和非限额保证。限额保证是指保证人只对一定数额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而非限额保证则对借款人贷款债务及相关其他债务都承担保证责任。

(二)备用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是保证人(开证行)应借款方(开证人)要求向贷款人开出的以贷款人为受益人的付款凭证,当受益人出示信用证所规定的违约证明时,保证人即向受益人付款。备用信用证与保证有如下区别:(1)备用信用证是由银行应借款人要求开具的,保证人是银行;(2)当贷款人出示信用证要求的违约证明时,保证人即向贷款人付款,而不需对违约事实进行审查;(3) 开证行作为保证人承担第一位付款责任,而不是次位债务人;(4)在借贷协议无效时开证行仍需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备用信用证独立于国际借贷协议这一基础交易协议。

(三)意愿书

意愿书是指政府或母公司为其下属机构或子公司的借款向贷款人出具的愿意为其还款的书面文件。该书面文件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在法律上难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