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冲突规范的作用

客观正确地认识冲突规范作用,对进一步发挥国际私法在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应有的作用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首先,冲突规范作为解决涉外民事法律冲突的方法之一,其地位和作用是不容忽视的,也是其他任何法律规范所无法替代的。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解决民事法律冲突是国际私法的主要任务。这种民事法律冲突从本质上来讲是民事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冲突规范正是指明某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因而它是解决民事法律冲突的行之有效的方法。虽然,

同实体法相比,它只能起到间接调整的作用,并不能从根本上避免和消除法律冲突,但是,在 19 世纪后期出现的统一实体法并不能代替冲突规范在解决涉外民事法律冲突方面的作用。从目前现有的统一实体规范来看,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无论是调整的领域还是调整的对象或是对当事人的具体法律适用上,均受到一定的限制。从其适用的领域来看,目前的实体规范大多集中在国际经济、贸易、知识产权等领域,而在继承、婚姻等其他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方面至今尚没有也难以在短时间内指定统一实体法,仍然得依靠冲突规范这种古老的而又独特的间接调整方法;此外,统一实体法在适用范围上的限制还在于,某些统一实体条约的缔约国不可能囊括世界上所有的国家;某些统一实体规范本身在对当事人适用的法律效力上也会作出限制。而以国际惯例形式出现的统一实体规范在国际私法范围内大多为需要当事人选择才能适用的任意性规范。由此可见,冲突规范在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上的作用是统一实体法所无法取代的。而且,国际私法正是通过作为其本体或核心的冲突法采用其独特的调整方法,选择适用调整有关法律关系最适当的一国的法律,平等地适用内国法和外国法,体现了公平与合理的原则,这也是其他任何法律规范无法做到的。

其次,冲突规范在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时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主要表现在:第一,与实体法相比较,冲突规范只是起到间接调整的作用,不能直接构成当事人作为或不作为的准则,使当事人很难据之预见法律关系的后果,故而缺乏实体规范那样的预见性和明确性。第二,由于冲突规范只是作出立法管辖权上的选择,即通过连结点对有关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指定一个特定国家具有立法管辖权,而不问该管辖权国家有无调整该法律关系的法律及其具体内容如何,因而有时会缺乏合理性或针对性。第三,受国家主权观念、案件审理结果与法院地国的利害关系以及法律适用上的司法便利等因素的影响,在长期冲突法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与冲突规范适用相联系的一整套法律制度,如反致、公共秩序保留、限制法律规避等,从各个不同侧面限制或削弱了冲突规范的效力,因而又使冲突规范缺少了法律规范应具有的稳定性。以上冲突规范的缺陷是冲突规范本身的性质和特点所决定的,所以,自国际私法产生以来,人们一直在努力寻求补救的方法,从本世纪 30 年代起,以美国为中心在国际上形成了一股批判和改造传统冲突规范僵硬性和呆板性的潮流,提出了“政府利益分析说”、“最密切联系说”及对冲突规范进行软化处理等学说和方法。通过对冲突规范缺陷的改造,将会使冲突规范这一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殊规范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