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检验条款

商品检验指由商品检验机关对进出口商品的品质、数量、重量、包装、标记、产地、残损等进行查验分析与公证鉴定,并出具检验证明。

检验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检验机构

在国际贸易中,进行商品检验的机构主要有:(1)由国家设立的官方检验机构,如我国的中国商品检验局及其一些专业性检验与检疫部门;(2)由产品的生产或使用部门设立的检验机构;(3)由私人或同业公会、协会开设的公证、鉴定行。

(二)检验权与复验权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指谁有权决定货物的品质、数量是否符合合同的规定,作为卖方提交货物以及买方接受或拒收货物的法律依据。

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有三种: 1.以货物离岸时的品质、重量为准,即以装船口岸商检机构出具的货物

品质、重量证书作为合同品质、重量、包装的最后依据,这种做法显然对卖方有利。

  1. 以货物到岸时的品质、重量为准,即合同中规定,商品在目的地港检验,以目的地港商检机构出具的货物品质、重量、包装证书作为合同中商品品质、重量、包装的最后依据,这种做法显然对买方有利。

  2. 以装运港的商检证书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货到目的港后,买方保留对货物再行检验的权利(即复检权),其检验结果作为买方是否接受货物并进行索赔的依据。这种做法符合买卖双方平等互利的原则,也是国际货物买卖中通行的做法。

(三)检验与复验的时间、地点及索赔

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检验的时间由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买方通常应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或卸货后若干天内对货物进行检验,这个期限也就是买方的索赔期限。超过了期限而不检验,买方则丧失复验权,也就丧失了可能的索赔权。

按照国际惯例,FOB、CIF、CFR 合同的复检地点是在目的港;如目的地不是港口或不适宜检验,则合同中应规定复验地可延伸至可以有效进行检验的地方。

(四)检验标准与方法

对同一种商品用不同的标准和方法检验,结果会大相径庭。所以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该项产品所适用的检验标准和方法。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通常采用以下方法:(1)按买卖双方商定的标准方法;(2)按生产国的标准和方法;(3)按进口国的标准和方法;(4)按国际标准或国际习惯的标准和方法。

(五)商检证书

商检证书是商检机构出具的证明商品品质、数量等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的

书面文件,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议付货款并据以进行索赔的重要法律文件。按照商品的性质及检验要求,商检证书主要有品质检验证、重量检验证、卫生(健康)检验证、消毒检验证、产地证、验残检验证以及根据某些国家的特殊法律或规定出具的特殊证书等。

检验证书的法律效力如下:(1)是货物进、出海关的凭证;(2)是征收或减免关税的必备文件;(3)是买卖双方履行合同义务、交接货物、结算货款的有效凭证;(4)是计算运费的凭证;(5)是进行索赔、证明情况、明确责任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