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和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一)民事诉讼权利能力

外国人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指外国人在内国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身份和资格。

外国人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基本一致,原则上应由其属人法决定,但确定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的国民待遇原则也在其中发挥作用。对此,应从下述方面理解:

第一,原则上,外国人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由其属人法决定,外国人不能根据国民待遇原则要求享有其属人法未赋予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

第二,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凡内国依据自己的法律未赋予自己国家同类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同样也可以拒绝赋予外国人。

第三,当一国对外国人在某些民事权利能力上进行限制时,这些限制并不必然及于该外国人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

(二)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外国人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指外国人在内国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能力。

外国人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基本一致,原则上应由其属人法决定,但确定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的国民待遇原则也在其中发挥作用。目前,大多数国家的做法是:若依外国人属人法,该外国人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则无论内国(法院地)法如何规定,该外国人均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若依外国人属人法,该外国人没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而依内国(法院地)法该外国人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则该外国人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