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资金来源及业务

(一)资金来源

世界银行的资金来源于会员国认缴的股份、营业收入和在资本市场上的贷款。凡会员国均须认购世界银行的股份。其中认购的 20%以现金缴纳,80

%以待缴股权方式缴纳。国际开支协会以及国际金融公司的资金也主要来源于会员国的认股、对外借款以及营业收入。

(二)业务

世界银行的业务主要包括以下:①向会员国提供贷款;②为会员国从其他渠道借款提供担保;③向会员国提供咨询服务。近年来,世界银行的业务主要体现在向会员国提供贷款方面,而且贷款主要用于支持发展中国家的生产性项目。按世界银行的规定,除特殊情况外,世界银行所提供的贷款应用于指定的复兴或开发项目。各会员国应只由财政部、中央银行等类似财政机关与世界银行往来。通常情况下,世界银行向私人提供贷款一般通过当地金融公司进行。世界银行提供的贷款一般是中长期贷款,最长可达 20 年。而且, 世界银行在决定提供贷款之前,对有关资料进行研究,并与贷款申请国就有关问题进行讨论或派出考察团进行考察,以确定资助项目,在资助项目初步确定后,开始与贷款申请国谈判贷款条件并将达成的协议交执行理事会批准。发放贷款后至贷款收回期间,世界银行有权定期检查贷款项目的情况。为使贷款得到充分利用并增加还款保证,世界银行往往也要求贷款国承诺按世界银行同意的方案调整其国内经济政策。

国际开发协会和国际金融公司的主要业务也是向会员国提供贷款。国际开发协会提供的贷款多是为期 50 年的低息或无息贷款,另加 10 年宽限期。

其贷款考察目标与世界银行相同。根据《国际开发协会协定》第 5 条的规定: 协会应提供资金给欠发达国家;协会提供的资金应用于协会认为符合优先发展之目的的具体项目;如果协会认为受款人可以合理条件从私人来源或从世界银行获得资金时,协会不应提供资助;贷款人申请贷款必须经一合格的委员会推荐;项目所在地的会员国反对时,协会不提供资助。

国际金融公司虽也以发放贷款为主要业务,但按《国际金融公司协定》第 3 条的规定,国际金融公司可以其资金对会员国领土上的生产性私营企业进行投资。同时还强调,公司对它所投资的私营生产企业不得承担经营管理责任。国际金融公司提供贷款或投资时按以下原则进行:公司不得对它认为能在合理条件下获得足够私人资本的地方进行资助;如果会员国反对则不应资助;公司可在任何适当时间将投资售给私人投资者,以使资金循环周转。由于国际金融公司将资金用于信贷或投资,经营方式灵活,因而发展也比较迅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