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有化及其补偿问题

(一)国有化的概念

国有化是指主权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本国的法律程序将私人性质的财产收归国有并由国家加以管理和控制的法律行为。其特点是:(1) 国有化的结果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由私有变为国家所有。(2)国有化是在一定限定条件下进行的。(3)国有化的类型多样,情况复杂。

征收与国有化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果完全一样,其中的微小区别是:(1) 在实施目的上,征收是将收归国有的资产转归他用,而国有化则保留其原来的用途。(2)在实施范围上,征收仅涉及个别人或个别企业的资产,而国有化则是大规模的,并反映着国家经济结构和基本政策的变化。

国有化和征收有两种类型,一类是直接征收,另一类是间接征收。目前有争议的是间接征收。间接征收亦称逐步征收或蚕食式征收,是指东道国政府用间接方式,缓慢地逐步地将外国投资者的资本转移为本国资本的一种国有化措施。一般通过两种方式进行。

  1. 通过直接行政干涉而征收。例如,独断地增加税收;限制利润、本金的汇兑;禁止解雇当地工人;强制国产化;雇佣限制等。

  2. 与外国投资者签订合同,约定逐年减少投资项目中的外国股份,直至股份全部转让给国家,从而完成国有化。

西方发达国家极力主张此两类间接征收的方式属于国有化措施,应依照国有化的补偿原则处理。发展中国家却有不同看法,认为此属正常的行政管

理,不是国有化。

(二)国有化的条件(合法性问题)

西方发达国家普遍认为一国对外国资本实行国有化必须有一定的标准, 依一定的条件进行。并将此作为划分违法国有化与合法国有化的界限。发展中国家坚决反对将国有化分成合法与违法,认为国有化措施是主权国家行使其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当然结果,是基于民族自决原则,从外国资本控制下解放出来的重要手段,是维护国家主权,保护民族经济自主发展的具体措施之一。所以主权国家实行国有化是完全正当的,是完全合法的行为,不发生违法问题。这一法律观点已被联合国的一系列文件所肯定和支持。

(三)国有化的补偿

关于国有化的补偿标准,有三种理论主张: 1.“充分、即时、有效”的补偿。西方发达国家主张实行国有化的国家

有义务以“充分、即时、有效”的方式向被征收的外国人提供补偿。“即时” 指赔偿的时间,要求支付赔偿金应尽速实现,不得迟延。“充分”指赔偿的金额,要求赔偿金额应与被征收财产的全部价值(公平的市场价值)相等, 并包括直接支付赔偿金的利息。“有效”指赔偿的货币,要求赔偿金应以赔偿接受人所属国的货币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支付。

  1. 不予赔偿。前苏联、东欧、拉美国家的一些学者主张,一国在对外国财产实行国有化或征收之后,不存在赔偿义务。此主张的依据之一是国家主权原则,依据之二是国民待遇原则,即如果一国实行国有化时对其本国国民不予补偿,对外国人当然也不例外。

  2. 适当合理的补偿。这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的主张,并且在联合国《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中获得承认而得以确立,成为国际法的一个原则。一般认为适当的补偿是指:(1)给予补偿;(2)补偿是东道国财力承担得了的; (3)补偿能被投资者所接受。如何确定补偿的数额,要通过对具体征收或国有化案件进行全面分析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