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

一、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发展及其法律问题

随着国际贸易中越来越多地使用集装箱运送货物,出现了一种新的运输方式——货物的多式联运。它是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国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与传统的单一运输方式相比,集装箱多式联运,特别是在成组运输的情况下,大大简化和加速了货物的装卸、搬运程序,运输服务可以从过去的港至港一直延伸到门至门,减少货损货差,减少成本和费用,为国际贸易提供了一个更为理想、畅通、安全、经济、便利的运输方式。与此同时,多式联运提出了许多新的法律问题, 如:

  1. 货物风险的划分:包括买卖双方之间如何确定风险转移以及在若干不同的承运人之间如何确定货物损失的分担。

  2. 法律适用问题:对传统的单一运输方式,国际上都已有相应的国际公约来调整有关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例如,海运适用《海牙规则》中的有关规定,空运有《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铁路运输有《国际货协》的规定等。这些公约对承运人的责任、免责、赔偿限额等各有不同的规定。在多式联运中,由于货物是装在集装箱中运输,有时难以确定货物损失究竟发生在联运中的哪一个区段,于是出现了适用哪种运输方式的公约来确定承运人的责任和赔偿金额问题。

  3. 运输单据的性质问题:根据《海牙规则》,海运提单不但是运输合同的凭证,还可作为权利凭证进行转让。但《华沙公约》和《国际货协》规定空运单和铁路运单虽具有权利凭证的性质,但不能转让,只起运输合同凭证的作用①。当多式联运中包括海运、空运和(或)陆运时,联运单据是否可以进行转让?

  4. 承运人和货主的关系问题:在单一运输方式中,运输合同确定了承运人和货主之间的关系。在多式联运中,有多式联运的经营人(简称联运人) 和某一运输区段的实际承运人,当发生索赔案件时,发货人或收货人应向谁索赔?或是可以向两者中任何一方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