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国际税收协定

一、国际税收协定的产生与发展

国际税收协定是有关国家之间为了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通过谈判达成的一种书面协议。它所体现的是两个缔约国的意志,调整的是国家间的税收管辖关系和税收分配关系,只有国家才是国际税收协定的主体。到目前为至,国际社会尚未签订多边或多国的税务公约,我们这里谈的国际税收协定主要指双边税收协定。

一个世纪以前,一些国家即开始签订双边条约,协调各自的税收制度和政策。但税收协定的大量出现是二战以后的事情。二战以后,在国际税收方面出现了两个重要变化,一是所得税制度在世界各国的普遍建立和各国所得税率的普遍提高。二是跨国公司的发展,使收入国际化程度越来越高。这两种情况使签订国际税收协定成了各国的普遍需求。这一时期在缔结税收协定方面有三个显著特征:第一,国际税收协定数量急剧增加。第二,发展中国家加入了签订国际税收协定的行列。第三,国际税收协定日益趋向规范化。具体表现是近二十年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大多以经合组织《范本》或联合国《范本》为楷模。

1963 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公布了《关于对所得和资本双重征税协定草案》,供各国在签订协定时参考。这一《草案》以两项基本原则为前提: 第一,居住国应当采用抵免制或免税制来避免重复征税。第二,来源国应当相应地缩小从源征税的范围,并且在享有征税权的项目上降低税率。1977 年,在《草案》的基础上,正式颁布了经合组织《范本》。

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于 1967 年成立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税收

专家小组,并于 1979 年公布了联合国《范本》。该《范本》与前者最大的区别是十分强调从源征税原则的优先性,即收入来源国家的征税管辖权优先于居住国的税收管辖权。纳税人居住国应当采取抵免或免税的方法来避免国际重复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