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进口许可证手续协议

《进口许可证手续协议》的宗旨主要在于确保各成员方按 GATT1994 年规定的原则使用进口许可证,防止或减少以进口许可证限制贸易的进行。该协议共有 8 条,主要有以下内容:

  1. 设立“进口许可证委员会”,负责执行和监督该协议的执行。

  2. 各成员方实施的进口许可证制度应符合 GATT1994 的各项有关规定。

  3. 进口许可证手续中各项规则应以公平方式实施。

  4. 各成员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向进口许可证委员会通报其进口许可证制度的内容。

  5. 自动进口许可证除适用进口许可证的一般规定外,还适用下列规定:

    (1)自动许可证手续的施行不得对属于自动许可范围的货物形成限制作用。自

动许可证手续应被视为具有限制贸易的作用,除非(a)凡符合进口国成员一方法定要求,而又从事于应领取自动许可证之产品进口业务的任何个人、企业和机构,均有资格申请和领取进口许可证;(b)在货物结关前的任何一个工作日内,均可呈交许可证申请;(c)凡呈交的许可证申请内容正确且手续齐备的,可当即批准,或在行政管理的可行期限内予以批准,但此期限以十个工作日为限。(2)成员各方认识到,在无其他适当手续时,自动进口许可证手续仍是不可或缺的。只要具备采用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客观条件,并且无法用更恰当的办法来达到行政管理的根本目的时,就可以继续使用自动进口许可证。

  1. 非自动进口许可证除适用进口许可证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适用下列规定:(1)除由于实行许可限制本身所造成的影响外,非自动许可证不应对进口货物形成贸易限制或贸易扭曲作用。(2)为签发许可证的需要,成员中任何一方应向其他成员各方及其贸易商公布充分资料,以使其了解发放许可证的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