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欧洲专利公约

《欧洲专利公约》是欧洲 16 个国家于 1973 年 10 月 5 日在慕尼黑签

订的,也称慕尼黑公约。公约于 1977 年 10 月 7 日生效。该公约是欧洲发达国家间为发展地区性工业产权保护而签订的区域性公约。其宗旨是建立统一的欧洲专利制度,使欧洲地区的专利申请由统一的专利组织接受和审批,并用统一的专利审批程序代替各国分别进行的审批程序,以达到简化申请手续,减少费用、避免重复审查和促进科技交流的目的。

根据公约的规定,于 1977 年 11 月 1 日在慕尼黑成立了欧洲专利局。由欧洲专利局依据公约对成员国申请和审批专利进行统一管理。各成员国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欧洲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由其审查批准后,即可在指定的若干个成员国享受专利权。欧洲专利的保护期为自申请日起 20 年。申请人可以用英语、法语、德语中任何一种语言提交专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