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冲突规范的结构和种类

一、冲突规范的结构

(一)冲突规范结构的组成部分

冲突规范在其结构形式上主要由范围和系属两部分构成。

冲突规范的“范围”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一般是指冲突规范的前面部分,如在“不动产依不动产所在地法”和“侵权依侵权行为地法”这两条传统规范中,“不动产”和“侵权” 即为该两条冲突规范所应调整的法律关系的类型。由于作为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广义的民商事关系,故而冲突规范的“范围” 种类繁多,其中最为常见的有合同关系、侵权关系、行为关系、所有权关系、婚姻家庭关系和继承关系等。

冲突规范的“系属”是指冲突规范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它一般是指冲突规范的后面部分。同样,在上述两个冲突规范中,“不动产所在地法”和“侵权行为地法”即为该上述两条冲突规范的“系属”部分,它明确地指出了该两条冲突规范在调整“不动产”和“侵权”法律关系时所应适用的特定法律。值得提出的是,在“系属”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 被称为连结点(Point of Contact)。所谓“连结点”又称为“连结因素”, 它是冲突规范借以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当适用什么法律的根据。可以说连结点是冲突规范中据以连结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与其应适用的某国法律的基础,起到了桥梁和媒介的作用。例如,在“合同依合同缔结地法”这条冲突规范中,“合同缔结地”即为连结点,它是该条冲突规范确定有关合同法律关系应当适用何种法律的根据。冲突规范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冲突的方法实质上就是一种连结点选择的方法,因而在冲突规范中连结点的意义是非常重大的。正因为连结点反映了某种法律关系与一定地域的法律之间客观的、内在的联系,因此冲突规范所调整的民事法律冲突可以通过连结点这一媒介找到其应适用的准据法。

(二)系属公式

在国际私法理论中,往往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原则公式化,使其成为固定的系属,以解决同类性质法律关系的冲突问题,这种公式化、固定化的系属就被称为“系属公式”。由于双边冲突规范是数量最多、使用最广泛且最为典型的冲突规范,所以,冲突规范的“系属公式”实际上就是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最常见和常用的系属公式有:

  1. 属人法(Lex personalis)。属人法是以法律关系当事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国籍、住所或习惯居所作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该系属公式主要用于解决有关人的身份、能力、家庭关系以及继承等方面的民事法律冲突。“属人法”有“本国法”即“国籍国法”和“住所地法”之分。在 1804 年《法国民法典》颁布以前,欧洲国家均把当事人住所地法视为属人法。主要是因为当时各国的国内法律尚未统一,不具备以本国法作为属人法的客观条件。但 1804 年《法国民法典》援用当事人本国法为属人法,后来特别是经意大利法学家孟西尼大力倡导,以法、德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便广泛采用本国法为当事人的属人法。但是,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以及南美一些国家仍坚持以住所地法为当事人属人法。这样,在属人法方面形成了本国法和

住所地法两大分支。目前,虽然在“属人法”上的两大分支仍然存在,但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欧洲出现了批判本国法主义而恢复住所这一属人法连结点的趋势,这种趋势已经在某些国家的冲突法实践中及一些国际条约中得以体现。我国作为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历史上曾坚持以“本国法”作为属人法,但在我国的现行立法中则倾向于以住所地法作为属人法。这样,不仅在理论上符合国际潮流,而且也符合我国在香港、澳门回归祖国后变成多法域国家的新的国情。

  1. 物之所在地法(Lex rei sitae 或 Lex loci situs)。物之所在地法是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标的物所在地作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主要用于解决物权、所有权等方面的法律冲突。这一系属公式可以追溯到 14 世纪冲突法

形成时期,最初此公式仅适用于不动产物权关系,至 19 世纪中叶以后,它也开始适用于动产物权关系。

  1. 行为地法(Lex loci actus)。行为地法是以法律行为发生地作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它起源于“场所支配行为”这一古老原则。由于法律行为性质的多样性,行为地法又可划分为以下一些系属公式:合同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侵权行为地法、婚姻举行地法等。

  2. 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Lex voluntatis)。这是以当事人合意选择法律的“意思自治”作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一国冲突规范采用这一系属即表明它承认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自主权。该“意思自治”原则是当今大多数国家确定涉外合同准据法的首要原则。

  3. 法院地法(Lex fori)。法院地法是指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家的法律。这一系属公式常常被用来解决有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冲突,有时也用来解决有关实体问题,如在离婚及侵权问题上,一些国家法律规定适用法院地法。

  4. 最密切联系地法。最密切联系地法就是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起源可以追溯至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但最密切联系地法作为系属公式则是在最近几十年中发展起来的。它在多种不同性质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广泛适用,其中主要是涉外合同关系和侵权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