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律冲突的含义及其产生的原因

(一)法律冲突的含义

法律冲突(Conflict of Law)又称为法律抵触,是国际私法上的一个专门术语,它是指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法域的民事法律对同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规定各不相同,却又竞相要求适用于该民事法律关系,从而造成该民事法律关系在法律适用上的矛盾冲突现象。简言之,法律冲突就是对同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因所涉各国民法规定不同而发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如前所述,法律冲突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特点之一,它也是国际私法赖以产生的重要前提条件。

由于各国民事法律制度差异性的存在,法院在审理有关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时,常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某种民事关系依据所涉一国的法律, 它已有效成立或解除,而依据所涉另一国的法律,它却尚未有效成立或解除, 此时,究竟应该适用哪一国的法律来作出判决呢?这便提出了法律选择的问题,也就是法律冲突问题。国际私法正是解决这一法律冲突问题的唯一法律部门。

(二)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历史上,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出现到民事法律冲突的产生经历了一个演变发展过程。法律冲突的产生是下列条件相互作用的结果:

  1. 各国民事法律制度不同。这是法律冲突产生的前提条件。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制度不同,其立法千差万别。在民事法律制度方面,这种差别表现得尤为突出。正是由于各国民事法律规定的差异,对同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往往因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而必然产生不同的结果,这样,便提出应适用何国法律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问题。

  2. 内国承认并赋予外国人民事权利。这也是法律冲突产生的重要条件。国际私法本身的产生和发展与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的变迁和提高密切相关。如果一国国内法不允许外国人享有民事权利,外国人就不能参加有关民事活动,也就不会出现有外国人作为主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当然也不会产生涉及外国法适用的民事法律冲突。

  3. 内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这是发生法律冲突的直接原因。可以说,任何一种法律冲突最终都表现为一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另一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所谓法律的域内效力是指一国法律对该国境内的一切人、物、行为的最高的、排他的效力,又称法律的属地效力。而法律的域外效力则是指一国的法律对该国的一切人有效,不管该当事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又称为法律的属人效力。根据国家主权原则,每个国家的法律通常都同时具有域外效力,这样势必发生法律冲突,即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的冲突。当然,产生这种冲突的前提是: 内国承认外国法的效力。如果内国不承认外国法的效力,一味适用本国法律, 就不会发生法律冲突。事实上,随着国家交往的日益发展,各国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往往承认彼此民法规范的域外效力,否则,不利于国际民事的正常往来和维护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