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律关系本座说

该学说为 19 世纪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的。他认为任何法律关系都像人有住所一样,有其特定的本座,即按其本质都同某一特定的法域相联系,该特定法域即为此种法律关系的本座。因而其本座在哪国,就适用哪国法律, 任何法律关系如其本座在外国就应适用外国的法律。该学说更新了传统的冲突法理论和研究方法,极大推动了 19 世纪后半期欧洲国际私法立法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