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涉外无人继承财产的法律适用

(一)无人继承财产的法律冲突

无人继承财产又称绝产,指继承开始后的法定期间内无人接受继承也无人受领遗赠的财产。为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各国均将无人继承财产收归国库所有,但国家究竟以何种资格和身份取得无人继承财产,在不同国家形成截然不同的两种制度。

  1. 国家以特殊继承人的资格取得无人继承财产。这一制度是建立在继承权主义的理论之上的,它强调:国家被拟定为最后一个继承人,财产无人继承时,国家以继承人的身份取得无人继承财产。在采用这一制度的情况下, 被继承人的国籍相当重要,国家正是通过国籍的联系取得无人继承财产的。目前,德、意、西、瑞士等国采用这一制度。

  2. 国家以先占者的身份取得无人继承财产。这一制度是建立在先占权主义的理论之上的,它强调:国家是主权者,为防止个人先占而引起社会秩序紊乱,国家应当以先占者的身份取得无人继承财产。采用这一制度的情况下, 财产所在地相当重要,国家正是通过地域的联系取得无人继承财产的。目前, 美、英、法、奥、土、秘、日等国采用这一制度。

① 李双元主编:《中国与国际私法统一化进程》,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 年版,第 60~61 页。

在国际实践中,由于各国采用的制度不同,必然产生无人继承财产的法律冲突。

(二)无人继承财产的准据法确定

关于无人继承财产的准据法确定,目前大多数国家都不作具体规定,而是采用涉外继承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但也有少数国家对无人继承财产的准据法作出专门规定。

  1. 死者本国法。无人继承财产适用死者国籍国法。死者本国法既可以在同一制下适用,也可以在区别制下适用。在同一制下适用时,无论动产或不动产均适用死者本国法;在区别制下适用时,死者本国法仅适用于动产,不动产另行确定法律适用。一般而言,凡采用“国家以特殊继承人资格取得无人继承财产制度”的国家,较多适用死者本国法。

  2. 遗产所在地法。无人继承财产适用遗产所在地法。遗产所在地法既可以在同一制下适用,也可以在区别制下适用。在同一制下适用时,无论动产或不动产均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在区别制下适用时,遗产所在地法仅适用于不动产,动产另行确定法律适用。一般而言,凡采用“国家以先占者身份取得无人继承财产制度”的国家,较多适用遗产所在地法。

(三)我国确定涉外无人继承财产准据法的立法和实践 1.立法和实践的一般情况。按我国法律制度,无人继承财产的归属,视

死者生前的工作单位而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绝产归该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其余情况,收归国有。就无人继承财产的准据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对《民法通则》进行司法解释时明确指出:“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财产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依照我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另外,我国与一些国家的双边条约中也涉及到无人继承财产的法律适用,主要内容是:动产中的绝产,可移交给死者所属国领事处理。

2.无人继承财产的准据法确定。从上述立法和实践情况来看,目前我国在无人继承财产的准据法确定上采用同一制,并以遗产所在地法作为无人继承财产的准据法,但如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不同规定的,条约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