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仲裁的种类

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方式之一,可解决许多不同性质的争议。依仲裁所适用的领域不同,可以分为三种不同性质的仲裁:

1.国际仲裁。即用仲裁的方式解决国家之间的各项争端。严格意义上的国家仲裁是指国家间为某一公法上的争端提请第三方解决的仲裁,是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之一,属国际公法研究的范围。国际仲裁也是建立在自愿基础上进行的。当事国之间通过订立仲裁协议,表示同意将事端交付仲裁,并承担执行仲裁裁决的义务。根据 1899 年第一次海牙会议制定的《和平解决国际

争端公约》,于 1900 年在海牙设立了“国际常设仲裁院”。国际常设仲裁院的任务是:按照其程序规则,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各缔约国之间不能用外交方法解决的各类争议。在本世纪 60 年代以前,该仲裁院专门受理国家之间的争

① 见丁伟、陈治东主编:《冲突法论》,法律出版社,1996 年版,第 317 页。

议案件。自 60 年代起,开始受理国家与个人或法人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2.国内仲裁。是指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不含有涉外因素的仲裁。具体来说

是指专门解决一国国内商事或非商事争议的仲裁。不含有涉外因素是指:(1) 争议双方是本国的法人或自然人;(2)争议产生于国内经济贸易活动中;(3) 争议提交本国国内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国内仲裁主要用于一国国内的经济、贸易和劳动等争议,是一种国家内部的经济仲裁制度。

3.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仲裁系指解决法人和自然人之间产生于国际商业交易过程中的争议所进行的仲裁。其特点在于仲裁的当事人均为法人或自然人,而且通常争议双方当事人分属不同的国家,争议的性质为私法意义上的商业交易的法律争议。本书仅限于讨论国际商事仲裁的有关问题。有关详细内容见以后各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