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家间投资争端的解决

国家间投资争端主要指两种情况:一是国家之间由于双边投资条约的解释或适用问题产生的争端;二是国家之间由于私人投资活动而产生的争端, 前者由国际条约义务直接产生,后者则是资本输出国行使外交保护权或代位求偿权的结果,由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投资争端转化而来。这类争端的特点是当事人各方均为主权国家,因此主要适用传统的国际争端解决方式。除谈判协商,斡旋调停,仲裁外,还可以通过国际司法解决。

国际司法主要指在国际法院解决争端。根据《国际法院规约》,该法院可以就经济赔偿和强制性救济作出判决,如有必要,还可通过联合国安理会采取进一步适当的行动强制不服从的争端当事国执行该法院的判决。

只有国家才能成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人。国际法院受理投资争端的双方当事人,通常一方是海外投资者的本国,另一方是吸收外国资本的东道国。除第一种因条约义务直接产生的国家投资争端外,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投资争端可能因投资者本国行使外交保护权而演化为两国之间的争议,从而引起国际请求。但这种演化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投资者本国行使外交保护权,提起国际请求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目前国际社会普遍公认的两个限制规则是“国籍继续规则”和“用尽当地救济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