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缔结的确定、变更或终止其相互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根据缔约国数量的不同情况,国际条约可分为多边国际条约和双边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国际私法的基本渊源之一。

作为国际私法渊源的国际条约应包括统一冲突法方面的国际条约和统一实体法方面的国际条约。统一实体法方面的国际条约主要是从 19 世纪中叶开始,随着人们谋求各国民商法方面的统一而逐渐发展壮大起来的一项重要渊源,主要是集中在国际经济贸易等领域。如: 1947 年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1978 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1980 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均是属于这一领域的重要国际公约。鉴于在上编“国际经济法学”中已对这类统一实体法公约系统论述,这里便主要研究统一冲突法方面的国标条约。

冲突法本来是因各国民商法不同而设定的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由于大量的冲突法规范是通过国内立法的方式表现出来,而各国冲突法规定不同而

产生的冲突,使得冲突法的作用大为降低,使国际民事法律关系仍处于不稳定状态。为此,不少国际私法学者很早就提出了统一冲突法的愿望。1983 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召开,终于使冲突法的统一运动在 19 世纪末获得了积极成果,随后就产生了一系列的冲突法条约。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现作为国际间协调各国冲突法为主要宗旨的政府间组织,截至 1997 年,其成员国已达 45

个,并制定了 33 个国际私法公约①。此外,国际区域性的冲突法统一运动在一些区域性国际私法组织的主持下,也取得了较大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