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一、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含义

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指一国法院依据一定的程序,对外国法院所作的民事判决,承认其在内国具有法律效力,并予以强制执行。按理,法院判决具有严格的属地性,外国法院的判决只能在判决作成国发生法律效力。但是,随着国际交往的发展,各国为了其自身的利益,均在一定的条件下相互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以维护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承认外国法院判决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问题。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指内国承认外国法院判决在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方面具有与内国法院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其后果是,就该外国法院判决所涉案件,权利义务已既定,内国法院不再受理同一案件的诉讼;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指当一方当事人不愿履行外国法院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时,内国法院以执行内国法院判决同样的强制措施予以强制执行。由此可见,有些外国法院判决只要承认既可,无须强制执行,如关于人的身份的判决;有些外国法院判决不仅要承认,而且要执行,如关于给付的判决。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是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前提,只有承认了外国法院的判决,才可能强制执行外国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