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成立与宗旨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与二次世界大战后相继建立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也称世界银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为世界贸易组织所取代)被世界各国誉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三大经济支柱。由此可见,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当今世界经济交往中扮演重要角色。

第二次世界大战即将结束时,英、美、苏、法等 45 个国家为了力求稳定战后的国际货币金融秩序,防止发生类似一战后至二战前的国际金融特别是国际货币体系的混乱局面,于 1944 年 7 月 1 日趁参加筹组联合国会议之机, 在美国新罕布什尔州的布雷顿森林举行了联合国货币与金融会议(即布雷顿森林会议),决定建立两个世界金融机构,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

(即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并通过了《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1945 年 12 月 27 日,经代表该基金初始份额 80%的 29 国政府在美国华盛顿签署,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宣告成立,总部均设在美国首都华盛顿,1947 年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目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政府间金融机构之一。1980 年,我国恢复了在上述两个组织的合法席位,并开始参加活动。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章程性文件,对该组织的宗旨、业务范围等作了具体规定。尽管基金组织成立以来,已对协定作过三次修改,但是其宗旨依然如初。根据 1976 年修改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

1 条的规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宗旨是:(1)通过设置一常设机构,便于国际货币问题的商讨与协定,以促进国际货币合作;(2)便利国际贸易的扩大与平衡发展,以促进和维持高水平的就业和实际收入,以及所有会员国生产资源的发展,作为经济政策的首要目标;(3)促进汇价的稳定,维护会员国间有秩序的外汇安排,并避免竞争性的外汇贬值;(4)协助建立会员国间经常性交易的多边支付制度,并消除妨碍世界贸易发展的外汇管制;(5)在充分保障下,以基金的资金暂时供给会员国,使有信心利用此机会调整其国际收支的不平衡,而不致采取有害于本国或国际繁荣的措施;(6)缩短会员国国际收支不平衡的时间,并减轻其程度。

通过上述宗旨可以看出,基金组织成立的目的是通过规范成员国在金融政策方面的行为,实现稳定的货币金融体系。其职能一方面是制订和实施国际金融和货币事务中的行为准则,另一方面是向成员国提供资金融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