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纺织品与服装协议

《纺织品与服装协议》共有 9 条及一个附录。它的宗旨就是使纺织品与服装贸易最终纳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约束范围,实现贸易进一步自由化。纺织品与服装贸易一直受多边纤维协定(即国际纺织品贸易协定)的约束, 而不受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约束,因此导致一些国家对纺织品和服装设立的诸多歧视性限制,特别是配额限制在多边纤维协定之下“合法”地实施着和执行着。到目前为止,受配额限制的纺织品从单一棉制品扩大到以天然纤维和人造纤维为原材料的大量纺织品,严重妨碍了贸易自由的发展。

《纺织品与服装协议》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1.设立纺织品监督局(TMB)这一常设机构,监督协议的贯彻执行、审

查按协议规定所采取的各项措施以及采取有关行动。

  1. 在协议生效后 60 天内,继续保持纺织品与服装贸易限制的各成员方应将包括限制水平、增长率和灵活性的规定等方面的详细情况向 TMB 通报, 由 TMB 予以审核并告知各成员方。

  2. 所有限制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生效后第 121 个月的第一天结

束(即 2005 年 1 月 1 日)。纺织品与服装贸易将全部纳入 GATT1994,不得延长。

  1. 继续保持限制的成员方在最迟不超过《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生效后的 6 个月内向 TMB 提交一份逐步取消限制的计划。

  2. 各成员方应从 1995 年 1 月 1 日《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生效之日起,将协议附件所列产品清单的 16%的产品纳入 GATT1994;1998 年 1 月 1 日止,将清单中 17%的产品纳入 GATT1994;到 2002 年 1 月 1 日止,将清单中 18%的产品纳入 GATT1994;到 2005 年 1 月 1 日止,将清单中其余 49%的产品纳入 GATT1994。

  3. 各成员方在过渡期内可采取保障措施,当证明某一产品进入一成员方境内,且其增加的数量对本国工业生产的同类或直接竞争的产品造成严重损害或实际威胁时,该成员方可采取保障措施,但要与受该行动影响的成员方协商,达成谅解。在达成谅解后 60 天内通报 TM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