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涉外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一)夫妻关系的准据法确定

夫妻关系是缔结婚姻的结果,故又称婚姻效力,指的是夫妻之间依法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夫妻关系可分为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

  1. 夫妻人身关系的准据法确定。夫妻人身关系指夫妻双方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身份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姓氏权、同居义务、忠贞及扶助义务、住所决定权、从事职业和社会活动的权利、夫妻间的日常家务代理权等。各国法律对此常有不同规定,由此产生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冲突。确定夫妻人身关系的准据法主要采用如下方法。
  1. 夫妻属人法。适用夫妻属人法是解决夫妻人身关系法律冲突的主要方法,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其中大陆法系国家较多采用夫妻本国法,英美法系国家较多采用夫妻住所地法。适用夫妻属人法的决定性理由是,人身关系应受属人法支配。但适用夫妻属人法较为复杂,实践中经常遇到不同情况, 各国针对不同情况的解决方法也是不同的。

第一,夫妻的属人法不同。历史上,当夫妻属人法不同时,总是适用丈夫的属人法,但随着妇女社会地位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放弃这一做法,转而采用其他方法。这些方法包括:适用夫妻各自的属人法;适用法院地法;适用最密切联系地(国)法等。

第二,夫妻的属人法有过变更。即夫妻结婚时的属人法与诉讼时的属人法不同。有些国家采取“可变更主义”,适用诉讼时的属人法,如日本;有些国家采取“不可变更主义”,适用结婚时的属人法,如约旦。

  1. 行为地法。由于夫妻人身权利义务常常需通过行为表现出来,其间涉及行为地法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故有些国家规定在夫妻人身关系的特定问题上,应依行为地法。①

  2. 最密切联系地(国)法。近年来,国际上有在夫妻人身关系问题上适用最密切联系地(国)法的趋向,如奥地利国际私法和瑞士国际私法的有关规定,即是这种趋向的典型代表。

  1. 夫妻财产关系的准据法确定。夫妻财产关系指因夫妻身份而形成的财产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夫妻对财产的管理和处分、债务的承担等。由于各国采用不同的夫妻财产制,必然导致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冲突。确定夫妻财产关系的准据法主要采用如下方法。
  1. 夫妻双方选择的法律。由于夫妻关系具有契约的性质,故一些国家采用意思自治原则解决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冲突。具体做法是夫妻协议决定财产的归属、管理、处分等,而协议的形式、内容、成立、履行、解释等,适用夫妻双方选择的法律。英、法、奥、瑞士等国采用此种方法。

  2. 夫妻属人法。夫妻财产关系基于夫妻身份,故也有一些国家采用夫妻属人法解决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冲突。其中一部分欧洲大陆国家、日本等国采用夫妻本国法,美国及一部分南美国家采用夫妻住所地法。

(二)父母子女关系的准据法确定

父母子女关系指基于血缘或收养而在父母子女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包括父母与婚生子女的关系、父母与非婚生子女的关系和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

① 参见 1905 年《关于婚姻效力的海牙公约》第 1 条。

  1. 父母与婚生子女的关系。婚生子女是指有效婚姻期间怀孕所生的子女。各国对子女在何种情况下出生为婚生,婚生子女与父母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均有不同规定。婚生子女地位的确认、父母与婚生子女的关系主要依下述方法确定准据法。
  1. 父母属人法。由于父母与子女关系涉及人的身份和父母对子女的各种责任,故不少国家主张以父母属人法作为准据法。德、美、日、英、意、泰、奥、希腊等国采用此种方法。但在具体做法上又有不同,有些国家依生母之夫的本国法,有些国家依生父的住所地法,有些国家依父母共同属人法,有些国家依父母各自属人法等。

  2. 子女属人法。出于保护子女利益的需要,一部分国家以子女属人法作为准据法。波兰、捷克、南斯拉夫等国采用此种方法。

  1. 父母与非婚生子女的关系。非婚生子女是指非婚姻期间怀孕所生的子女。非婚生子女曾经一无地位可言,随着社会的进步,非婚生子女的地位逐渐提高,现在各国均通过准正(legitimation)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地位。各国为准正规定的方式和条件有:父母事后结婚、认领、国家行为, 但各国规定的方式和条件各不相同,使准正处于法律冲突之中。由于少有国家规定父母与非婚生子女间准据法的确定,故此处仅介绍准正的准据法。
  1. 父母属人法。一般认为,非婚生子女准正时,父母的国籍和住所具有重要意义,故不少国家主张以父母属人法作为准据法。德、美、英、泰、南斯拉夫、土耳其、希腊等国采用此种方法。但在具体做法上又有不同,有些国家依父之本国法,有些国家依父之住所地法,有些国家依母之本国法,有些国家依母之住所地法,有些国家依父母婚姻住所地法等。

  2. 子女属人法。准正关系到非婚生子女的利益,故一些国家以子女属人法作为准据法。例如,1978 年奥地利国际私法规定:“子女婚生与准正的效力,依子女属人法”。

  3. 父母属人法与子女属人法相结合。不少国家将父母属人法与子女属人法结合起来考虑准正问题。目前的趋向是,将准正与多个法律相连,循准正得以成立的目的适用法律。瑞士国际私法的规定正反映了这种趋向。

  4. 行为地法。准正关系到行为地的善良风俗,因此有些国家主张适用准正行为发生地法,如法国。

  1. 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是通过收养制度而拟制的亲子权利义务关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决定于收养的成立,收养成立后, 父母与养子女间的关系一如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实无另行确定准据法的必要。故此处仅介绍收养成立的准据法。
  1. 收养人属人法。鉴于收养关系成立后,被收养人将移居收养人国籍国或住所地,故许多国家主张收养成立应适用收养人属人法。德、意、波等国采用此种方法。其中又可区分为收养人本国法和收养人住所地法。

  2. 被收养人属人法。为保护被收养人的利益,也有国家主张适用被收养人属人法,如前苏联。

  3.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各自的属人法。为防止跛脚收养(收养在一地被承认而在另一地被否认),一些国家兼采收养人属人法和被收养人属人法。法、日、希腊、南斯拉夫等国采用此种方法。

  4. 法院地法。美、英等国视收养人在内国有住所确立管辖权,一旦管辖, 仅适用法院地法。

(三)监护关系的准据法确定

监护是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法律制度。各国法律中均有关于监护的规定,但在监护人的范围、被监护人的范围、监护人的职责等问题上规定不同,使监护关系处于法律冲突状态之中。根据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监护关系的准据法主要依下述方法确定。

  1. 被监护人属人法。为保护被监护人利益,大多数国家均主张以被监护人属人法作为监护关系的准据法。德、意、日、波、泰、埃及、南斯拉夫等国采用此种方法。其中又可区分为被监护人本国法和被监护人住所地法。

  2. 监护人属人法。一些国家主张以监护人属人法作为监护关系的准据法。捷克、匈牙利等国采用此种方法。

  3. 法院地法。为维护法院地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一些国家以法院地法作为监护关系的准据法。在采用此种方法的国家中,以英国最为典型。

(四)我国关于涉外家庭关系法律适用的立法和实践 1.立法和实践的一般情况。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一直遵循保护妇女、

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宗旨处理涉外家庭关系纠纷,但直到 1986 年《民法通则》颁布,我国才有了关于涉外家庭关系法律适用的立法规定。《民法通则》第 148 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此条作了进一步的司法解释以广泛适用于涉外家庭关系。之后,我国又颁布了《收养法》,就在我国成立的收养关系规定了法律适用的原则。

2.涉外家庭关系的准据法确定。我国关于涉外家庭关系的准据法确定可以分为三个方面表述,即扶养关系的准据法确定、监护关系的准据法确定和收养关系的准据法确定。

  1. 扶养关系的准据法确定。我国以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扶养关系的准据法。对此原则应作如下理解:

第一,该原则具有广泛适用性,父母子女间的关系、夫妻间的关系等均视为扶养关系,以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准据法。

第二,扶养人与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 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的联系。

  1. 监护关系的准据法确定。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但是,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法律。

  2. 收养关系的准据法确定。根据我国《收养法》第 20 条的规定,在我国成立的收养关系,适用我国法律。但对于在国外成立的收养关系如何适用法律,我国尚无明文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