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当代国际私法现状及发展趋势

进入本世纪以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在新技术革命浪潮的冲击下,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有了新的重大发展,传统的国际私法已不能完全适应新的需要,在国际私法的理论和立法上均出现了变革和发展的令人可喜的新局面。

在国际私法理论方面,作为国际私法发祥地的欧洲大陆国家,在这一时期里,其国际私法的理论研究停滞不前,而源于大陆法系国际私法理论的美国国际私法学经历了一百多年的发展和变革之后,尽管尚未完全脱离大陆法系学者的理论轨迹,但在其国际私法理论中注入了新的法律思想,建立了在当代国际私法理论领域独树一帜的美国现代冲突法学说。其中,如库克的“本地法说”、卡弗斯的“优先权说”、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及对当代国际私法理论产生巨大影响的“最密切联系说”都是在这一潮流中产生的重要

理论。这些理论对传统国际私法在法律选择、法律适用等理论问题上,从理论到方法,进行了猛烈的批评和攻击。尽管对美国这股抨击传统国际私法理论和方法的浪潮褒贬不一,有的称之为国际私法中令人鼓舞的一场革命,有的则视之为国际私法中令人担忧的一次危机。①尽管如此,这些学说不但在美国引起广泛的注意和热烈的讨论,而且在其他一些攻击下也受到密切的注视并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特别是当今世界上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在某些方面是和这些学说有着密切关系的。

在有关国际私法理论的影响下,各国的国际私法立法和实践也产生了重大的变革,这种变革主要表现为:国际私法立法数量的增多,立法内容的不断扩大,特别是国际私法的立法形式呈法典化趋势。本世纪 60 年代以来,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了法典化的国际私法立法方式,欧洲大陆各国这一时期的国际私法立法集中反映了这种立法趋势,如,1966 年《波兰国际私法》、1979 年《奥地利国际私法》、1979 年《匈牙利国际私法》、1982 年《南斯拉夫法律冲突法》、1986 年《联邦德国国际私法》和 1989 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等。在欧洲大陆国家制定的这些国际私法法规中,也融入了很多美国国际私法的新思想,诸如最密切联系说等重要原则在以上许多国家的立法中都有体现。

总的说来,综合当今国际私法发展的现状和趋势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国际私法的国际化趋势。由于不断增加的人口流动以及世界经济的增长,法律的国际化成为当代一个突出的现象。国际私法作为一类专门调整国际间民商事法律关系的部门法,同样表现出国际化趋势,这种趋势不仅表现在国际私法的形式上,而且也表现在其内容上。

第二,国际私法立法的法典化趋势。上述内容提及的一些欧洲大陆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便反映了这种趋势,除此以外的亚非及拉美一些第三世界国家也陆续颁布或施行了本国的国际私法法典。毫无疑问,这种发展趋势是国际经济交往日益频繁、国际民事关系日益复杂和国际加强对涉外经济活动的干预的结果,它对提高法律适用上的预见性、明确性、稳定性与针对性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第三,建立在法律选择基础上的传统国际私法框架中渗入“政策定向” 和“结果选择”等新的法律思想。传统国际私法是建立在连结点选择方法的基础上,尽管以美国为代表的国际私法新潮流对这种法律选择方法进行了深刻的批评,但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一些国家所制定的新的国际私法法规以及美国 1971 年的《美国冲突法第二次重述》来看,都仍然是保存和利用着传统的框架。在国际私法的国标立法方面也是如此。不过,在各国国际私法立法中,特别是在各国法院的司法实践中,都已注意到在审理具体涉外民事案件时对有关政府的政策、利益和当事人的正当权益的重视,于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等灵活原则得到较为广泛的运用。

第四,国际私法调整方法上冲突法与实体法相结合的趋势。按照传统的国际私法选择法律的方法,只是对一个已经产生的法律冲突予以解决,从这个角度而言,实体法(包括统一实体规范和国内专用实体规范)解决的方法, 严格意义上说则是避免和消除法律冲突。因而在传统国际私法上曾出现过“国

① 见李双元、金彭年著:《中国国际私法》,海洋出版社,1991 年版,第 73 页。

际私法是否包含统一实体规范”的争论,现在,随着统一实体法解决涉外民事案件的重要性逐渐为人们所认识,这种争论已渐渐平息。因此,冲突法的间接调整方法和实体法的直接调整方法已被国际社会公认为国际私法解决涉外民事法律冲突的两种不可替代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