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托运人的权利义务

根据《国际货协》的规定,托运人承担以下义务: 1.如实申报。托运人应对其在运单中所填的和声明的事项的正确性负

责,并对于记载和声明的事项的不正确、不确切或不完备以及未将应报事项记入运单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1. 文件完整。托运人必须将货物在运送途中为履行海关和其他规章所需要的添附文件附在运单上。托运人不履行这一义务,铁路有权拒绝承运货物。此外,托运人要对没有添附这些文件或文件不齐全、不正确造成的后果负责。

  2. 货物的交付和拒收。托运人在填写运单的同时,要提交全部货物、付清运费和有关费用。提交的货物可以是整车,也可以是零担,但不得属于下列货物:(1)邮政专运物品;(2)炸弹、炸药和军火;(3)不属于《国际货协》

附件(四)中所列的危险物品;(4)重量不足 10 公斤的零担货物。

凡属于金、银、白金制品、宝石、贵重毛皮、电影片、画、雕像、古董、艺术制品和特种光学仪器等贵重物品,均应声明其价值。

货物到达终点时,收货人有权凭运单领取货物;当运单项下货物的毁损导致全部或部分货物不能按原用途使用时,有权拒收货物,并按规定向承运人提出索赔。即使运单中所载货物短少、毁损,也应按运单向承运人支付全部运费。在这种情况下,收货人按赔偿请求手续,对未支付的那一部分货物, 有权领回其按运单所支付的款额。如属无理拒绝收领货物,则要向承运人支付罚款。

  1. 运送费用的支付和计算。运送费用包括货物的运费、押运人的乘车费、杂费及与运送有关的其他费用。按照《国际货协》第 13 条和第 15 条的规定:
  1. 发送国铁路的运送费用,按发送国的国内运价计算。在始发站由发货人支付;

  2. 到达国铁路的运送费用,按到达国铁路的国内运价计算。在终点站由收货人支付;

  3. 如货物始发站和到达的终点站属于两个相邻国家且无需要经由第三国过境运输,且两国间订有直通运价规程时,则按运输合同订立日有效的直通运价规程计算;

  4. 如货物需经第三国过境运输时,过境铁路的运输费,应按运输合同订立日有效的《国际货协统一运价规程》(简称统一货价)的规定计算,可由始发站向发货人核收,也可由到达站向收货人核收。但如按《统一货价》的规定,各过境铁路运送费必须由发货人支付时,则不得将该项费用转由收货人支付。

对于各国铁路之间的清算办法,按照《国际货协》第 31 条的规定,原则上,每一铁路在承运或交付货物时向发货人或收货人按合同规定核收运费和其他费用之后,必须向参加这次运输业务的各铁路支付各该铁路应得部分的运送费用。

  1. 变更合同。按照《国际货协》的规定,发货人和收货人在填写变更申请书后,有权在协定允许的范围内对运输合同作必要的变更。

发货人:(1)可以在始发站将货物领回;(2)变更到站;(3)变更收货人; (4)将货物运还始发站。

收货人:(1)可以在到达国范围内变更货物的到达站;(2)变更收货人。但无论是发货人还是收货人,都只能各自对合同变更一次,并且在变更

合同时,不得将一批货物分开办理。同时,变更合同的当事人要对因变更合同发生的费用和损失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