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不可抗力条款

不可抗力(FORCEMAJEURE,ACT OF GOD)是指合同订立以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不能避免的、人力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可由此免除责任,而对方无权要求赔偿。

不可抗力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不可抗力的含义、范围以及不可抗力引起的法律后果、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

就一般情况而言,不可抗力来自两个方面: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前者如水灾、旱灾、地震、海啸、泥石流等,后者如战争、暴动、罢工、政府禁令等。

具体来说,构成不可抗力事故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该事故是在合同订立以后发生的。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就已经知道

或应当知道意外事故的存在,这种意外事故不能作为不可抗力。 2.事故是在订立合同时,双方不能预见的。通常认为,货币贬值、价格

涨落,是普通的商业风险,作为商人,还是应当预见的职业常识,不能算不可抗力。

  1. 事故不是由任何一方的疏忽或过失引起的。由一方的过失引起意外火灾发生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则视同违约,违约方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 事故的发生是不可避免且是人力不能抗拒、不能控制的。如地震和海啸,无论如何防范也不能避免、不能抗拒的。

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是免除遭受不可抗力一方的责任,而不是解除合同。解除合同还是延迟履行合同,取决于不可抗力是持续相当一个时期还是暂时的,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如何,合同的标的是金钱交付还是提交货物。一般而言,没有任何意外事故可以解除当事人履行金钱债务的义务。如果提交的货物是特定物,发生灭失可以解除合同;如是种类物,而在客观上不是不能提供这种货物时,即使发生不可抗力也不能解除卖方的履约义务。此外, 在考虑免除遭受不可抗力一方责任时,还要看意外事故与当事人未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合同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例如,港口工人的罢工不影响钢铁厂的生产,因此,钢铁厂不能以发生港口罢工拒绝履行合同;但如罢工导致钢铁厂所需矿石不能及时卸货因而影响生产的继续进行,这种罢工就可以成为影响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

发生不可抗力后,受不可抗力事故影响的一方应立即将发生的不可抗力事故,对合同的影响程度以及要求停止履行或延期履行合同的意图通知对方,并由当地商会出具证明,证明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对合同的影响程度,遭受不可抗力一方还要采取一切合理、可能的措施减轻由于意外事故

造成的损失;对方在接到通知后,不论是否同意对方的要求都应及时作出回答。最后,由仲裁庭确认该事故是否是免除当事人责任的不可抗力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