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

一、争端解决机构的目的及范围

(一)设立争端解决机构的目的

根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建立的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Settlement Body,以下简称 DSB),目的在于维护成员在有关协议(或协定)项下的权利义务,达成能为争端各方接受的,与有关协议(协定)的规则相一致的解决办法;或至少能立即撤销那些与有关协议(协定)不相一致的措施。在撤销这些措施属不可行时,可采用补偿性措施,并作为解决争端的最后手段, 由 DSB 授权一方中止有关协议的减让和其他义务。

(二)受理案件范围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协议》(以下简称《谅解协议》)的规定,采用该程序规则处理成员之间在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以后, 基于以下协议(协定)产生的争端:

  1.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

  2. 多边贸易协定(MTA),包括:(1)附件 1A《货物贸易多边协定》; (2)附件

    1B《服务贸易总协定》;(3)附件 1C《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4)附件 2《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和程序的谅解协议》。

  3. 复边贸易协定(PTA),包括附件 4:(1)《民用航空器协定》;(2)

《政府采购协定》;(3)《国际奶制品协定》;(4)《国际牛肉协定》。

除了适用该程序规则外,对特定协定,还需适用特殊或附加的规则和程序,如:(1)《实施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的协定》附加 11.2;(2)《纺织品和服装协定》附加 2.14,2.21,4.4,5.2,5.4,5.6,6.9,6.10, 6.11,8.l 至 8.12;(3)《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附加 14.2 至 14.4, 附件 2;(4)《关于实施 GATT1994 第 6 条的协定》附加 17.4 至 17.7;(5)

《关于实施 GATT1994 第 7 条的协定》附加 19.3 至 19.5,附件 2,2(f), 3,9,21;(6)《关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附加 4.2 至 4.12,6.6,7.2 至 7.10,8.5,注 35,24.4,27.7 附件 5;(7)《服务贸易协定》附加22.3,23.3,《关于金融服务附件》附加 4;《关于航空运输的附件》附加 4;《服务贸易协定某些争端解决程序的决定》附加 1—5。

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生效以前,根据 GATT1947 或与之有关的先前的协定提出的协商要求,仍按《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生效前的规则和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