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于 1994 年 4 月 15 日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签

订。它是世界贸易组织的章程性文件,共有 15 条和一个附件及其附件目录构成。它对世界贸易组织的范围、职能、机构、地位、政策制定、预算与捐款、秘书处、与其他组织的关系、修改、原始成员方地位、新成员加入、接受、生效和保存、退出等事项作了详细规定。

(一)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

根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的规定,其宗旨如下:在发展贸易和经济关系方面应当按照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和大幅度稳步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并扩大生产和商品交易以及服务;为持续发展的目的而扩大对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寻求对环境的保护和维护,并根据各自需要和不同经济发展水平情况加强采取各种相应措施;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能获得与其经济贸易额增长需要相适应的经济发展;有必要根据互惠和互利安排,切实降低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并在国际贸易关系上消除歧视性待遇,建立一个完整的、更具有活力的和永久性的多边贸易体系,巩固原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往为贸易自由化所作的努力和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所有成果。

(二)世界贸易组织的范围

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文件由以下各部分构成:

  1.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以及附件 1、2 和 3。该部分法律文件对所有成员具有约束力。

附件 1:包括下列内容:附件 1A:货物贸易的多边协定:1994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农产品协议、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申请协议、纺织品与服装协议、贸易技术壁垒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1994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 6 条执行协议、1994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 7 条执行协议、装运前检验协议、原产地规则协议、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保障措施协议;附件 1B:服务贸易协议及各附件;附件 1C: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附件 2:争议解决规则和程序谅解协议。附件 3:贸易政策评审机制。

  1. 附件 4。适用于接受若干单项贸易协议的成员并对其具有约束力,对未接受的成员方则不具有约束力。

附件 4 包括以下若干单项贸易协议: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政府采购协议、国际牛乳协议、牛肉协议。

(三)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

  1. 为《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和若干单项贸易协议的执行、管理、运作和进一步为实现目标而提供方便,并对若干单项贸易协议的执行、管理和运作提供共同机构的框架。

  2. 为各成员方的多边贸易关系谈判提供场所以及为部长级会议决定下的谈判结果的执行提供共同机构的框架。

  3. 对争议解决规则和程序谅解协议的执行予以管理。

  4. 对贸易政策评审机制予以管理。

  5. 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及其附属机构进行适当合作。

(四)世界贸易组织的机构

世界贸易组织设部长级会议;常务理事会;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预算和财务及管理委员会;若干单项贸易下的工作组;秘书处。

部长级会议由所有参加方的代表组成,它有权对各多边贸易协议的事项作出决定。部长级会议每两年召开一次。

常务理事会由所有参加方代表组成,在适当时召开会议。负责在部长级会议休会期间执行部长级会议的各项职能以及《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授予的职能。如争端解决职能、贸易政策评审职能。

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在常务理事会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分别负责各相关协议的执行监督工作。上述理事会的成员从所有参加方代表中产生。

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预算和财务及管理委员会在部长级会议下设立,从所有参加方代表中产生。分别负责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中所赋予的职责。

若干单项贸易下的工作组负责各单项贸易协议赋予的职责,并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秘书处由总干事领导,总干事由部长级会议任命。总干事和秘书处根据部长级会议的规定履行职责。

(五)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地位

世界贸易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各成员方应赋予:世界贸易组织享有执行其职能所必要的法律能力;世界贸易组织为履行其职能所必要的优惠和豁免权;世界贸易组织官员和各参加方代表应享有的其在执行世界贸易组织有关职能时所必要的特权和豁免权。

(六)世界贸易组织的决策制定

除另有规定外,如不能对某一议题达成一致,由参加方投票决定。在部长级会议和理事会会议上,多数票表决通过,并且每一参加方只有一票投票权。欧洲经济共同体投票时,其票数与欧共体参加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方票数相同。

部长级会议和常务理事会对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以及其他多边贸易协议有绝对的解释权,成员方 3/4 多数通过即可作出解释。

在例外情况下,经成员方 3/4 同意,部长级会议可以决定豁免某一协议成员方或参加方或任何单项贸易协议成员方的责任。

(七)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方资格

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方(也称参加方)分为原始成员和新成员。凡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生效之日起,已是 1947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缔约方和接受《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和若干单项贸易协议的欧洲共同体,以及1994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附表上列出减让及特别承诺者和在服务贸易协议附表上列出特别承诺者,都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原始成员方。对于联合国承认被列为最不发达国家,只要求按照其各自发展程序和其管理财政与贸易的需要,以及按其体系的能力作出承诺和减让者,也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原始成员方。

任何国家或在对外商务关系中保有完全自主权的单独关税区,和具有《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和若干单项贸易协议所规定的其他条件的,都可以申请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成员加入由部长级会议作出决定,成员方的 2/3 多数通过即可作出准许加入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