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的法律问题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分为两类,一类是全球性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另一类是区域性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全球性国际金融组织主要有 1945 年成立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1946 年成立的世界银行、1960 年成立的国际开发协会、1956 年成立的国际金融公司等。区域性的国际金融组织主要有 1966 年成立的亚洲开发银行、1959 年成立的泛美开发银行、1964 年成立的非洲开发银行、1958 年成立的欧洲投资银行等等。在上述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活动中,尤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及世界银行在融资方面的作用最为突出。

(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政府间国际金融机构,其宗旨之一就是通过贷款调整成员国国际收支的暂时不平衡或失调,为此,《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对贷款条件作了详细规定,其主要规定如下:

  1. 贷款对象仅限于会员国政府机构;

  2. 会员国应在其国际收支、储备状况处于困境时方可提出贷款申请;

  3. 会员国取得的贷款只能用于解决其国际收支失调;

  4. 贷款额度与会员国认缴的基金份额成正比,且按特别提款权来计算;

  5. 贷款期限为短期或中期,期限为 5 至 10 年;

  6. 提款与还款采用购买与重购方式,即由会员国用本国货币申请购买外汇方式予以换取所借款项。还款时用原来购入的货币重新换回本国货币;

  7. 无需签订国际借贷协议,会员国提出贷款申请,经基金组织专门机构审查批准后即可提款;

  8. 基金组织提供八种类型的贷款:普通贷款、出口波动补充贷款、缓冲库存贷款、石油贷款、中期贷款、信托基金、补充贷款、扩大贷款。普通贷款是最基本的类型,为解决会员国因国际收支危机而对短期资金的需要而设,期限为

    3 至 5 年。出口波动补助贷款专为因初级产品出口收入减少而出

现国际收支危机的会员国而设,贷款期限为 3 至 5 年。缓冲库存贷款用于帮

助初级产品生产国稳定国际初级产品市场价格,贷款期限为 3 至 5 年。石油

贷款是为解决因 1973 年石油价格上涨而造成国际收支失调的问题而设立

的,贷款期限为 3 至 7 年。中期贷款专为解决会员国因经济结构失调或阻碍

经济增长因素引起的长期性国际收支危机而设,贷款期限为 4 至 10 年,这是基金组织提供的最长期限的贷款。信托基金是专为人均国民收入较低的会员国而设,贷款期限可达 10 年,会员国无需以本国货币购买。补充贷款是专为

解决会员国国际收支严重失调而设立,贷款期限为 7 年。扩大贷款则是补充贷款的继续,贷款条件与补充贷款相同。

除上述基本规定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贷款方面还规定了备用安排、延期安排等制度。

(二)世界银行贷款

世界银行也称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对其贷款政策作了如下规定:

  1. 贷款对象限于成员国政府、政府机构及其能够获得政府及世界银行认可机构担保的公私企业,且有偿还能力;

  2. 成员国在无法按合理条件从其他渠道获得资金时方可提出申请;

  3. 成员国取得的贷款只能用于特定的开发或建设项目,且该项目有可行性。特定项目应为农业、能源、教育、人口等项目;

  4. 贷款额度只占项目所需资金的一定比例(一般为 50%左右,其余由成员国自行解决)且以美元计算;

  5. 贷款期限按项目建设期而定,一般为 20 年以下,有的长达 30 年;

  6. 贷款利率低于市场利率,且是浮动利率;

  7. 审批程序较为严格,审查时间约需 1 至 2 年,而且还需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

  8. 每笔贷款均需签订国际借贷协议,借贷协议以《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和担保通则》的规定为准;

  9. 如果借款人为非政府机构,需签订担保协议。如借款人不是项目受益人,需与项目受益人签订项目协议,以了解项目执行情况。

总之,相比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政策,世界银行的贷款政策更为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