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专利合作条约

《巴黎公约》解决了专利权的国际保护问题,但没就专利权的国际申请及审查程序作出统一规定,所以受到一成员国保护的专利,要想得到其他成员国的保护,就必须分别到各成员国去申请,由受理申请的各成员国分别进行审查和授予专利权。为了简化专利申请和审批手续,加强国际间的专利合作,由美国发起,于 1970 年 6 月 19 日在华盛顿召开国际外交会议,在会上

缔结了《专利合作条约》。该条约于 1978 年 1 月 24 日生效,1978 年 6 月 1

日起正式受理申请。1993 年 9 月 15 日,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

了加入书,自 1994 年 1 月 1 日起,中国成为专利合作条约的成员国。

《专利合作条约》是在《巴黎公约》的原则指导下缔结的,其目的是通过国际合作途径,建立一个从申请到检索、审查、公布出版的国际统一程序和标准,使各国专利局分散申请、分散审查的专利制度得到统一。《专利合作条约》是个非开放性的国际条约,只对《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开放,即一个国家只有在参加了《巴黎公约》以后才可以申请加入《专利合作条约》。条约共分 8 章和一个通则部分,共 69 条。《专利合作条约》的主要内容和作用如下:

(一)简化了专利申请手续

该条约的主要内容是确立了“一项发明一次申请制度”,其具体程序是: 申请人将申请直接递交给“国际申请案受理局”,即各缔约国的专利局。受理局接到申请案后,将一份送交“国际申请案检索局”“国际专利合作联盟” 大会任命美国、英国、日本、前苏联、奥地利、瑞典六个国家的专利局及欧洲专利局为国际申请案检索局;另一份送交“国际申请案登记局”,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局。检索局对申请案进行检索,看其是否与任何现有技术相重复,然后将检索报告送交登记局,该登记局将已登记的申请案与检索报告一起复制后,分送申请人指定的国家。最后由这些国家依照其国内法的规定,决定是否批准该申请案。

(二)简化了各成员国专利局的检索手续

申请人提出的“国际申请案”在一次检索后进行复印并分送给各个国家, 避免了各有关国家专利局的重复劳动。

(三)延长了优先权期限

《专利合作条约》规定,申请人呈递申请案之后,可享受 20 个月的优先

权期限。如果要求进行实质审查,则优先权的期限为 25 个月。

(四)实行“早期公开”的办法

《专利合作条约》规定专利申请案实行“早期公开”的办法,在呈交申请 18 个月内即予以公布。公布后,国际局即向申请人指定国际专利局分送国际申请和国际检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