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冲突规范的类型

根据冲突规范关于系属和连结点的不同数量和不同性质,可以把它们分为四种类型:即单边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和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一)单边冲突规范

单边冲突规范是直接规定某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只适用内国法或只适用外国法的冲突规范。这类冲突规范的系属中只有一个“连结点”,它一般是以一个特定国家的国名作为标志或直接指明适用内国法或是某一具体的外国法。指明适用内国法时则不能适用外国法,指明适用外国法时则不能适用内国法,这也是单边冲突规范的特点,即适用该种冲突规范时不需要推定就能直截了当地适用某一特定国家的法律。例如,我国的《合同法》第 126 条第

2 款规定:“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就是一条单边冲突规范。

(二)双边冲突规范

双边冲突规范是指其系属含有抽象连结点,并以其为依据去推定适用某国法的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中也只有一个“连结点”,该连结点往往以一个抽象的地点为标志。由于该连结点是抽象的,所以其所指向的法律存在着是内国法或外国法的两种可能,因而被称为“双边冲突规范”。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 147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就是一条双边冲突规范,其中,“婚姻缔结地法律”是一个可推定的系属。据此,如果当事人结婚缔结地在中国,就适用中国法律;如果当事人结婚缔结地在外国,就适用外国法律。由于双边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准据法既可能是内国法,也可能是外国法,在法律适用上它体现了对内外国法律的平等对待,冲突规范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优越性由此可见一斑。双边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中数量较多并且最常用的冲突规范。

(三)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就是其“系属”中“连结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 且须同时适用于某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例如,1902 年在海牙订立的《离婚与别居的法律冲突和管辖权冲突公约》第 2 条规定:“夫妇非依其本国法及法院地法均有离婚之理由的,不得提出离婚之请求。”这表明, 离婚问题必须同时适用夫妻的本国法和法院地法,只有两者均认为有离婚原因时,才准许当事人离婚。我国《民法通则》在确定侵权行为法律适用规范时,也采用了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①在许多情况下,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规定的两个应重叠适用的准据法,有一个是法院地法。这也说明了该种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适用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立法者试图因此来维护法院地的公共秩序。

(四)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就是其“系属”中“连结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 只需选择其中之一来调整有关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根据选择的方式,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又可以分为任意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或称为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和依次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或称为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两类。任意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是指在“系属”中所含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中,法院可以任意地或无条件地选择其中之一来调整有关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 146 条第

1 款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这便是一条任意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依次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是指其“系属”中的“连结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但法院只能依顺序或有条件地选择其中之一来调整有关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 145 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便是一条依次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①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46 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