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美国仲裁协会及其仲裁规则

美国仲裁协会(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简称 AAA)成立于 1926 年。总部设在纽约,在全美的 20 多个主要城市设有分支机构。它是

由美国仲裁社团、美国仲裁基金以及其他一些工商团体组成的,是一个民间性的、非营利性的机构。它既受理美国国内的商事争议,也受理国家商事争议案件。该仲裁机构拥有一份包含 6 万多人的仲裁员名单。由于其能提供完备的行政和服务设施,并较少受司法干预,近年来受理的案件数持续上升, 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处理有关争议的民间仲裁机构。

美国仲裁协会现行的仲裁规则是 1991 年 3 月 1 日生效的国际仲裁规则。

此外,该协会还于 1981 年 3 月 1 日制订了有关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案件的程序规定,为根据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的仲裁提供服务。美国仲裁协会对仲裁规则的选用及仲裁员的指定表现了极大的灵活性:当事人可以选择《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或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的其他规则或程序;当事人亦可以在仲裁协会的仲裁员名册以外选择其他国籍人士担任仲裁员。根据该仲裁协会的“国际仲裁规则”,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员人数和指定仲裁员的方法。如仲裁协议对仲裁员人数未作出约定,则争议案由一独任仲裁员审理,除非协会认为有必要指定更多的仲裁员。在国际性仲裁案件中,独任仲裁员或第三名仲裁员一般应为非当事人所属国的国民。至于仲裁地点,如果各方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行政管理人可以初步选定仲裁地点,但仲裁庭有权在组庭后 60 天内最后确定。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时,若当事人对法律适用问题未约定,仲裁庭应适用认为适当的一个或几个法律,涉及到合同的仲裁,仲裁庭应按合同条款进行仲裁, 并考虑适用与此相关的贸易惯例。仲裁庭应及时作出书面裁决,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应保证无迟延地履行裁决,除非各方当事人同意无需说明理由外,仲裁庭应说明裁决所依据的理由。有多数仲裁员签署的裁决视为充分。裁决是保密的,仲裁庭仅在各方当事人同意或法律有此规定的情况下,方可公开其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