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托收

根据 URC522 号的规定,托收是指银行根据托收指示书的指示处理有关的金融单据和(或)商业单据以取得付款或承兑或凭付款和(或)承兑交付单据或按其他条款和条件交单。

托收指示书是银行接受委托代委托人办理托收事务的法律依据,除非托收指示书中另有授权,银行不受理来自托收行以外的任何一方或银行的指示。托收指示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发出托收指示银行的详情:全称,地址和 SWIFT①地址、电传、传真、电话号码;

  2. 委托人详情:全称、地址、电传、传真、电话号码;

  3. 付款人详情;

  4. 提示行详情;

  5. 托收金额及货币,单据及份数;

  6. 取得付款和(或)承兑的条件、交单条件;

  7. 付款方法及通知方式,是否应付利息;

  8. 发生拒付或拒绝承兑时的指示。

金融单据指汇票、支票、本票或其他用于取得付款的类似凭证。

① SWIFT 是环球银行财务电讯协会(SocietyforWorldwideInter-bankFinancialTelecommunication)的英文缩写,1973 年成立于比利时,为国际财务提供快捷、准确、安全的电讯服务。

商业单据指发票,运输单据,物权单据或其他类似单据或一切不属于金融单据的其他单据。

国际贸易中,托收都是通过银行进行的。是出口方在发货后开给进口方或付款人汇票,委托出口地银行(委托行)通过它在进口地银行(代收行) 代其向进口方收取货款的方式。

根据国际商会 1996 年 1 月 1 日付诸实施的《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委托人与托收行的关系以及托收行与代收行的关系都是委托代理关系。托收行、代收行的职责只是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办事,及时向汇款人提示汇票,将收到的货款及时转交委托人,或在汇票遭拒付时,及时通知委托人,由委托人出面向付款人或进口方进行追偿。

因此,从信用性质看,托收属于商业信用,全凭买方信誉,银行不给予卖方以任何付款保证,所以托收方式对卖方风险较大。

根据使用汇票的不同,托收可分为两类:光票托收与跟单托收。

光票托收(Clean Bill Collection):指卖方仅开出汇票不附有任何商业单据的托收。在国际贸易中不常使用,通常只用于收取货款尾数或佣金、样品费等小额款项。

跟单托收(Documentary Bill Collection):指卖方将汇票连同商业单据一齐交银行委托代收货款。按交单方式不同又可分为付款交单与承兑交单两种:

付款交单(Document against Payment)(D/P):指卖方交单以买方付款为条件,即委托行必须在买方付清货款时,才能把装运单据交给买方。

承兑交单(Document against Acceptance)(D/A):指卖方的交单以买方承兑汇票为条件。买方承兑汇票后即可从代收行取得货运单据,领取货物,等到汇票到期时再支付货款。

因此,就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相比,承兑交单对卖方风险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