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送达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

司法文书(judicial document)又称诉讼文书,指民商事案件中法院发出的传票、判决书以及当事人的诉状、答辩状等;司法外文书(extra judicial document)指一个官方机构或执行员发出的虽非民商事诉讼文书但可能有间接关系的文件,如有关汇票的拒绝证书、要求给付的催告书、对他人婚姻的反对书以及收养的同意书等。

送达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是一国司法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国家主权的表现,它具有严格的属地性。一方面,一国的司法机关在未征得外国同意的情况下不能在该外国境内向任何人实施送达行为;另一方面,内国也不承认外国司法机关在没有法律规定和条约依据的情况下在内国实施送达。文书送达是一项很重要的司法行为,只有合法送达了文书才能产生预想的法律效力; 文书送达也是一项很繁杂的司法行为,包括向当事人送达和向司法机构(主要指法院)送达。

(一)向当事人送达

  1. 域外直接送达。域外直接送达指内国司法机构(主要指法院)无需外国司法机构为任何行为,通过合法方式直接将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送达当事人。域外直接送达须有法律和条约的依据,否则被视为违法,甚至可能被认为是侵犯主权的行为。按各国法律和条约,域外直接送达的合法方式各不相同,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外交代表或领事送达。此种送达方式为绝大多数国家所承认,但一般

认为,该送达方式只能用以向外交代表或领事的派遣国国民送达。

  1. 邮寄送达。邮寄送达指内国司法机构通过邮局直接将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邮寄给域外当事人。各国对此种送达方式的态度不同,美国、法国等多数国家接受邮寄送达,瑞士、德国等一些国家不接受邮寄送达。

  2. 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指内国司法机构将文书内容张贴或登报,经法定期间后视为送达。大多数国家都承认此种送达方式。

  3. 诉讼代理人或代表机构送达。诉讼代理人或代表机构送达指内国司法机构将文书交与域外当事人在内国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或有关代表机构,视为送达。英美法系国家大都承认此种方式。

  1. 域外间接送达。域外间接送达指内国司法机构通过合法方式委托外国司法机构代为将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送达当事人。域外间接送达须有法律和条约的依据,按各国法律和条约,域外间接送达的合法方式主要有:
  1. 中央主管机关送达。中央主管机关送达指基于条约,有关国家成立中央主管机关,代为其他缔约国司法机构在内国向当事人送达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此种送达方式以存在条约为前提。

  2. 外交送达。外交送达指内国司法机构将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通过外交途径传送给送达地国法院,由送达地国法院代为送达当事人。此种方式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但须存在互惠。

(二)向司法机构送达

一国司法机构为正常履行自己的职责,常需外国司法机构(主要指外国法院)的协助,这时涉及到向外国司法机构送达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如域外调查取证申请书、域外保全申请书、判决承认和执行申请书等。上述文书的送达对象是外国司法机构,此种送达有时又被称为传递。

向司法机构送达的合法方式主要有中央主管机关送达和外交送达。前者采用时须有条约,后者在无条约时也可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