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内判例

所谓判例是指法院可以援引作为审理同类案件依据的判决。一国法院的判例是否可以成为该国国际私法的渊源,在国际私法理论和实践中尚有争论。

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以判例法作为主要法律形式,权威法官所作的判决可以作为先例,具有法律约束力。在这些国家除个别单行法中有一些成文的冲突规范之外,大部分冲突规范的表现形式是法院判例。英美学者的国际私法著作声明某项原则和规定,都是引用判例而不是引用成文法。同时,由于这些国家中国际私法散见于长期的法院判例中,内容庞杂而零乱,其系统的汇集和整理工作一般都由学者或学术机构来完成。

在国际私法领域内,判例在大陆法系的制定法国家,也占有不可忽视的地位。由于成文法的国际私法规范数量有限,不足以应付司法实践的需要, 因而也将判例作为国际私法的辅助渊源,以弥补成文法的不足与遗漏。如判例在大陆法系的法国、德国、日本的国际私法实践中受到相当程度的重视。当然,也有学者认为,在大陆法系国家,判例尽管对审理类似案件具有参考价值,但它终究不是上升为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因而不能作为国际私法的渊源。

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不承认判例可以作为法的渊源。然而在国际私法领域,我们却应重视判例的研究和运用。因为在国际私法领域,其调整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极其广泛和复杂,立法者不可能预见并规定一切可能发生的情况,因此,给予司法机关一定的权力,在成文法不完备或不明确的情况下, 允许其通过判例来弥补成文法的缺漏。特别是在我国目前解决大陆与香港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时,更应考虑到判例在香港作为法律的作用。此外,在与判例法国家发展民事法律关系时,加强对其判例的研究和了解,有利于维护我们自身的权益和进一步发挥国际私法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