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承保风险与损失

国际货物运输中会遇到各种意外事故,这些意外事故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

  1. 自然灾害:指与航行有关的海啸、地震、飓风、雷电等恶劣气候和自然灾害。

  2. 意外事故:指与航行有关的如触礁、颠覆、碰撞、失踪等意外事故。

  3. 外来风险:指由外来原因如偷窃、受潮、串味、钩损、玷污等外来原因,以及由战争、暴动、罢工等特殊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灭失等。由这些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可分为两类:货物本身遭受的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以及为营救货物支出的费用。

①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 221 条。

②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 217 条。

  1. 全部损失(total loss)。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所谓实际全损指货物全部毁灭或因受损而失去原有用途,或被保险人已无挽回地丧失了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指货物受损后对货物的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其运到后的价值。

对于实际全损,保险人给予赔偿。对推定全损,由被保险人选择:按实际全损进行索赔,则必须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Notice ofabandonment); 否则,按部分损失进行索赔。

  1. 部分损失(partial loss)。即除了全部损失以外的一切损失。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分为共同海损、单独海损和单独费用。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指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 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对于共同海损所作牺牲和支出的费用,用获救船舶、货物、运费获救后的价值按比例在所有与之有利害关系的受益人之间进行分摊,因此,共同海损属于部分损失。保险公司对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以及共同海损分摊都给予赔偿。

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是指货物因承保风险引起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单独海损造成的损失只能由受损方自己承担,是否能从保险公司得到补偿取决于当事人投保的险别及保险单的条款是如何制订的。单独费用(particular change)是为了防止货物遭受承保风险造成的损

失或灭失而支出的费用。由于保险单上通常都载有“诉讼与营救条款”(Sue and Labour Clause),因此,单独费用都能从保险公司得到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