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主权原则

国家主权原则是当代国际私法基本原则的核心和灵魂,它是我们处理一切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时所必须遵循的原则。国家主权是指一国的国家权力对其他任何国家具有独立性,国家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对外事物,而不受其他国家的干涉。该原则本是作为国际公法的最基本原则, 由于国际私法所调整的也是一种涉及不同国家立法、司法管辖权的关系,因此,该原则也应成为国际私法的首要基本原则。

国际私法的历史表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只有在所涉及各国具有完全平等的主权的时代,才会发生法律冲突问题,才有进行法律选择的必要。因为国际私法的制定和实施的先决条件就是该国有独立的立法和司法管辖权,而只有主权独立的国家才能拥有独立的立法和司法管辖权。国家主权原则作为国际私法的首要基本原则,还表现在许多国际私法原则和制度的产生和桥梁,都是直接受到国家主权原则的影响和制约。如:国际私法上本国法的属人原则、法院地法的适用、公共秩序保留等重要制度都直接来源于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私法实践中具体贯彻和体现国家主权原则,就要求各国彼此尊重对方的社会经济制度,遵守不同所有制的平权原则,要求在一国起诉的国际民事诉讼案件,该国有权确定有无管辖权;要求各国相互尊重领土完整和对其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尊重国家财产豁免权;要求外国法人和自然人在内国从事各种民事活动,必须遵守东道国的法律、法令;要求一国适用外国法时,不损害本国主权,不得与其公共秩序相抵触。除此以外,我们也应看到,当今世界,主权国家为了进行国际合作,发展彼此间互利关系,其主权的行使不能不受到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的限制与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