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责任起讫

  1.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远离保险单所载明启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运输工具在内,直至该货物到达保险单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

  2. 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地卸离飞机后满 30 天为止。

  3. 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航、被迫卸货、重新装载、转载或承运人适用运输合同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行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合同,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所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付保险费的情况下,保险单继续有效,并按下列规定终止:

  1. 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单所载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无论如何,均以被保险货物在卸载地全部卸离飞机后满 30 天为止。

  2. 被保险货物如在上述 30 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仓至仓”的规定终止。

关于除外责任,被保险人义务以及索赔期限的规定与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相同,故不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