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司法协助

一、司法协助及其根据

司法协助指国家相互间在司法领域内的协作。它包括送达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代为调查取证和诉讼保全、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和仲裁机构裁决等。司法协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司法协助仅包括送达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代为调查取证和诉讼保全等;而广义的司法协助还包括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和仲裁机构裁决。为表述方便,本节仅涉及狭义的司法协助内容。

司法协助的根据包括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国内立法是司法协助的主要根据之一,各国均在内国诉讼法、国际私法中规定有司法协助的条款,有些国家还就司法协助制定了专门立法,如德国的《民事案件司法协助规则》、日本的《司法协助法》、英国的《1975 年域外证据法》、美国的《统一外国取证法》、新加坡的《1979 年域外证据法》等。国际条约也是司法协助的主要根据之一,迄今为止,有关司法协助的全球性、地区性多边条约已不下数十个,较重要的有 1954 年《民事诉讼程序公约》、1965 年《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1970 年《民商事案件国外调取证据公约》等,至于两个国家之间签订的双边司法互助协定,更是不计其数。一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的规定与该国国内立法中的规定有不同的,以国际条约中的规定为准。

各国之间进行司法互助以互惠、对等为原则,共同缔结或参加某一条约时,条约的存在即为互惠和对等的证明,如果不存在共同缔结或参加的条约, 只好通过实践加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