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识别的作用

识别制度的设立和存在是保证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过程中正确适用有关冲突规范及正确地找到适用于案件的法律关系准据法。因此,可以说识别的作用在于:它是法院运用冲突规范审理涉外民事案件不可缺少的思维判案过程和法律认识过程,①是必不可少的第一个步骤。

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识别在客观上存在的另一方面的作用还在于:限制内国冲突规范的效力,而成为否定和排除有关外国实体法适用的一种手段。因为由于识别是由法院地国作出的,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依据法院地法进行识别,所以它可以被法院地国家用来作为限制和排除外国法适用

① 见李双元著:《国际私法(冲突法篇)》,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第 164 页。

的一种手段。在某些国际私法著作中识别甚至被归于限制外国法适用的各种制度中。①实践中,识别在这方面的作用被各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发挥得淋漓尽致。不仅如此,除了在法律适用方面,识别对于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同样也具有重要作用。在上海高级人民法院 1988 年审理的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诉瑞士工业资源公司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中,该法院坚持将该项纠纷识别为侵权案件,主张由我国法院管辖,而驳回了瑞士工业资源公司认为该项纠纷属合同争执而以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仲裁协议为由要求排除我国法院管辖的主张,并坚持适用有关侵权行为地法——中国法,而非有关合同当事人选择的法律。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