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物之所在地法是物权法律关系的适用原则,鉴于物权法律关系往往是其他法律关系的基础,实践中常常会发生物权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的混同,如物权法律关系和债权法律关系的混同,因此,明确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十分重要。物之所在地法主要适用于以下问题:

第一,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传统上,划分动产和不动产的标准是物能否被移动且不失去物的价值,能移动为动产,不能移动为不动产。但面对各国丰富多彩的立法和人们日新月异的观念,这一传统的标准已失去了普遍的意义。如奥地利民法规定森林中的野兽为不动产,英国法视土地证书为不动产等。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实质上是个识别问题,各国普遍接受的观点是识别适用法院地法,但在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上却无一例外地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第二,物权客体的范围。物权的客体即民法意义上的物。各国民法对物的范围有不同规定。例如,法国民法和荷兰民法规定无论是有体物还是无体物都是民法意义上的物,都可作为物权的客体;英美等国在实践上视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财产权利)为物,并将其纳入物权客体的范围;而德国民法和日本民法只将有体物作为民法意义上的物,从而否认无体物是物权的客体。因此,物权客体的范围只能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

第三,物权的内容和种类。物权的内容和种类由法律明确规定。实质上, 物权是一定社会的财产所有和支配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各国采取的所有制不同,其表现的物权内容和种类也就不同。传统民法中的物权内容和种类包括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随着社会实践的深入和民法观念的变革,在一些国家中,物权的内容和种类日见丰富,如无形财产权、使用权、经营权等,均在一定程度上被视作物权。物权的内容和种类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

第四,物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物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基于主体实施的物权行为或行为外的法律事实,各国对这些行为或事实都规定有具体的方式和条件。例如,满足什么条件时,遗赠产生变更物权的效力;无根据占有满一定期间是否足以取得物权等。物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一般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

第五,物权的保护方法。物权的保护方法来源于各国民法规定的物上请求权,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返还原物、确认所有以及物权的损害赔偿等。各国民法所规定的物权保护方法不尽相同,如物权是否有追及力,在何种程度上有追及力等。物权的保护方法受制于物之所在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