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原产地规则协议

《原产地规则协议》的达成旨在确保原产地规则以一种公正、透明、可预知、稳定和无歧视的方式制定并实施,使原产地规则不会对贸易造成不必要的妨碍。

《原产地规则协议》共有 9 条和 2 个附件。主要规定了如下内容: 1.原产地规则是指任何成员方为确定货物原产国而实施的法律、法规及

普遍适用的行政命令。 2.该规则适用于所有用于非优惠性商业政策措施的原产地规则。

  1. 设立原产地规则委员会,向各成员方提供机会进行协商。必要时可要求海关合作理事会主持的原产地规则技术委员会提供意见。原产地规则委员会有权监督该协议的执行情况。

  2. 为协调原产地规则,部长会议应与海关合作理事会一起承担协调工作计划,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生效后尽早开始执行,并在开始执行之日起的 3 年内完成。具体执行工作由原产地规则委员会与原产地规则技术委员会负责。

  3. 协调原产地规则的目标和原则: (1)原产地规则应平等的实施。

  1. 原产地规则应规定,决定某一特定产品的原产国应是完整地生产该项产品的国家;或当该产品的生产过程是在经历了数国后才完成时,则使产品在最后实现实质性改变的国家为原产国。

  2. 原产地规则应是客观、可理解和可预知的。

  3. 原产地规则不得直接或间接的用作追逐贸易目标的工具;不应对国际贸易产生限制、扭曲或破坏性的影响。

  4. 原产地规则应以连贯的、一致的、公正和合理的方式加以管理。(6)原产地规则应是条理清楚的。

(7)原产地规则应以肯定标准为基础。 6.原产地规则协调工作计划完成之前,各成员方应遵守上述各原则。

7.优惠性原产地规则问题在协议附件二中作了专门规定。优惠性原产地规则是指任何一个成员方用以确定货物是否有资格享受优惠待遇的法律、法规和普遍采用的行政命令。各成员方制定优惠性原产地规则时必须承担相应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