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商业惯例

除了国际公约外,各种民间组织也制订了许多标准规则和共同条件。这些标准规则和共同条件带有很大的随意性,由当事人选择予以适用。例如

《199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932 年华沙——牛津规则》,《美国1941 年对外贸易定义》,国际商会国际惯例委员会 1997 年 6 月出版的国际

销售示范合同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 1965 年 12 月制订的《成套设备和机器出口供应一般条件》等。其中最有影响、并在实践中得到广泛使用的是国际商会编纂的《199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该通则是巴黎国际商会以国际贸易中应用最为广泛的国际惯例为基础,于 1936 年公布的具有国际性的通则的解释,并以此为修改起点,由 1953 年、1967 年、1976 年、1980 年和 1990 年公布的通则作为补充和修改而成。其目的在于对国际贸易合同中使用的主要术语,提供一套具有国际性通用的解释,使从事国际商业的人们为这些术语在不同国家有不同解释的情况下,能选用确定而统一的解释。

经 1953 年修改的《1936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简称 INCOTERMS1953)对9 种贸易术语作了解释。这 9 种贸易术语是工厂交货(Ex wroks)、铁路交货——火车上交货(指明启运地点)(FOR——FOT⋯named departure point)、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FAS⋯named port of shipment)、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FOB⋯named port of shipment)、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F⋯named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IF⋯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内地运输为限)(Freight Carriage paid to⋯named point of destination)(Inland Trans-port Only)、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EX Ship⋯named port ofdestination)、目的港码头交货(关税已付)(指定港口)(EX Quay Dutypaid)(⋯named prot)。

1967 年补充本包括两个贸易术语:边境交货(Delivered at Fron-tier) 与完税后交货(Delivered⋯Duty paid),1974 年并入 IN-COTERMS。

1976 年补充本增加了启运机场交货(FOB airport)。

随着集装箱运输以及多式联运等新运输方式的出现,产生了新的贸易术语。在这种情况下,1980 年补充本又增加了两个贸易术语: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Free Carrier⋯named point)及运输、保险费付至⋯(目的地)

( freight or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 namedpoint of destination),并对 1953 年解释通则中的运费付至⋯(目的地)(Freight Carriage paid to⋯named point of destination)作了修改。

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国际贸易领域不断发生新的变化,为了使贸易术语适应电子数据交换系统[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EDI)]日益频繁应用的需要,以及日益更新的运输技术,如集装箱运输方式的需要,国际商会国际商业惯例委员会在总结了自 1980 年以来国际贸易中的新经验和新

情况后,于 1989 年 11 月通过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新修订本,并于

1990 年 4 月正式公布,称为《199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即国际商会第

460 号出版物,该通则于 1990 年 7 月 1 日生效。

《国际销售示范合同》(ICC Model International Contract of Sale) 于 1997 年 6 月由国际商会国际惯例委员会通过。它是我国自 1994 年 11 月正式加入国际商会并于 1995 年1 月 1 日正式成立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ICC China)后所作的一项比较重要的工作。该示范合同以现有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和国际商业惯例为基础,对国际货物买卖的主要事项作了统一规定(原材料、机械设备、食品及长期供货合同除外)。示范合同分为 A、B 部分。A 部分为合同的具体条款,如货物名称、价格、交货条件、交货时间、货物检验等由买卖双方协商填写;B 部分是合同的一般条款,是一般货物买卖合同共同使用的标准条件。和现有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与国际商业惯例相比,示范合同在所有权保留、适用法律、损害赔偿金的计算、争议解决等方面都作了有益的补充和完善,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进一步统一起着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