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范围和定义

一、国际私法的范围

国际私法的范围主要是指国际私法所包括的法律规范。是不是所有直接和间接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都应包括在国际私法的范围之内,这是在国际私法学界历来存在较大分歧的问题,在该问题上国内外的国际私法学者争论十分激烈,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然而,该问题又是国际私法极其重要的理论问题,对于该问题的探讨和明确是我们研究国际私法时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

关于国际私法范围,国际上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英美法系国家的国际私法学普遍认为,国际私法仅包括或主要包括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换言之,国际私法就是冲突法。他们认为国际私法的全部任务或主要目的是解决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适用何国法律的问题。也有部分学者认为除冲突规范外,关于民事案件管辖权的规范和外国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规范,也应该包括在国际私法中。我国国际私法学者中有一种看法也属于这种观点,即认为国际私法的主要内容是法律适用规范。

欧洲大陆一些国家和前苏联东欧国家则把国际私法作广义的理解,认为国际私法的范围包括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和避免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更有一些学者认为除此之外,还应包括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其理由是,国际私法的基本任务是解决产生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冲突问题,无论是冲突规范还是统一实体规范, 都是解决法律冲突的手段,因此,这两种规范都是国际私法规范,都应属于国际私法范围。我国有不少学者持该种观点。

国际私法的范围和定义确实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不仅历来存在争议,在今后还应该继续深入研究与探讨。

我们认为,国际私法固然是在解决法律冲突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因而可以这样说,没有冲突法便没有国际私法。但是,将国际私法等同于冲突法, 认为其范围仅包含冲突规范的观点,在理论上未免失之偏颇。19 世纪后期出现的统一实体规范也是在解决法律冲突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与冲突规范起着殊途同归、异曲同工的作用。冲突规范的间接调整方法和统一实体规范的直接调整方法,是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两种并列的方式,二者相辅相成, 互为补充,都应列入国际私法的范围。当然,就国际私法与冲突法的关系而言,客观上讲,国际私法与冲突法的调整对象同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在实践中,各国也达成了这样一个共识:国际私法的核心是解决法律冲突,而解决法律冲突的冲突法是国际私法最基本、最主要的法律规范,有关冲突法的法律制度构成了各国国际私法的中心内容。因此,在本书国际私法学的研究中,主要研究有关冲突法规范及其法律制度,同时还包括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及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而不涉及有关统一实体规范的研究。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