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仲裁协议的类型

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常见的仲裁协议主要包括:

(一)仲裁条款(Arbitration Clause)

仲裁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有关商业合同时,在合同中规定的约定把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专门条款。它是仲裁协议的最基本和最常见的形式。仲裁条款中可规定提交仲裁的事项、仲裁地点及仲裁机构、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程序、仲裁应适用的法律以及裁决的效力等内容,但实践中当事人订立的仲裁条款的内容详略不等。目前,大多数国家的仲裁法和国际公约均承认这种把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仲裁条款的效力,也有少数国家如拉丁美洲的委内瑞拉、洪都拉斯等至今仍不承认涉及将来争议的仲裁条款的效力②。

(二)仲裁协议(Submission to Arbitration Agreement)

也有称之为仲裁协议书。是指由双方当事人于争议发生之后订立的、表示愿意把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专门协议。

该种仲裁协议通常是在争议发生后,为把现有的争议

(existingdispute)提交仲裁而订立的专门性协议。目前这种传统的仲裁协议在国际上已不多见。原因是大多数国际商事合同中都订有仲裁条款,而且, 在争议发生以后再就有关争议的解决订立仲裁协议书,往往会因利益冲突而难以达成一致意见。

除了以上两种主要类型的仲裁协议,一些其它表示提交仲裁的文件也可以起到仲裁协议的作用而作为仲裁庭受理有关案件的依据,这些文件包括: 双方当事人针对有关合同关系或其他没有签订的合同的国际商事关系而相互往来的信函、电传、电报以及其他书面材料。受国际商事关系跨国性及当事人所处的空间距离等因素的影响,此类文件在国际商事尤其是海事仲裁中较为常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