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赔偿请求与诉讼时效

《国际货协》第 28 条规定,发货人和收货人有权根据运输合同提出赔偿

请求,赔偿请求可以书面方式由发货人向发送站提出,或由收货人向收货站提出,并附上相应根据,注明款额:

  1. 运单项下货物全部灭失时,由发货人提出,同时须提出运单副本;或收货人提出,同时提出运单或运单副本;

  2. 货物部分灭失、毁损或腐坏时,由发货人或收货人提出,同时须提出运单及铁路在到达站交给收货人的商务记录;

  3. 逾期交货时,由收货人提出,同时须提出运单;

  4. 多收运送费用时,由发货人按其已交付的款额提出,同时必须提出运单副本或发送站国内规章的其他文件;或由收货人按其所交付的运费提出, 同时须提出运单。

铁路自有关当事人向其提出索赔请求之日起,必须在 180 天内审查该项请求,并予以答复。发货人或收货人在请求得不到答复或满足时,有权向受理赔偿请求的铁路所属国家的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国际货协》第 30 条规定,有关当事人依据运输合同向铁路提出的赔偿请求和诉讼,以及铁路对发货人和收货人关于支付运送费用、罚款和赔偿损失的要求和诉讼,应在 9 个月期间内提出;关于货物运到逾期的赔偿请

求和诉讼,应在 2 个月期间内提出。

其具体诉讼时效起算日如下:(1)关于货物毁损或部分灭失以及运到逾期的赔偿,自货物交付之日起算;(2)关于货物全部灭失的赔偿,自货物运到期限届满后 30 天起算;(3)关于补充运费、杂费、罚款的要求,或关于退还此项款额的赔偿请求,或纠正错算运费的要求,应自付款之日起算;如未付款时,应自交货之日起算;(4)关于支付变卖货物的余款的要求,自变卖货物之日起算;(5)在其他所有情况下,自确定赔偿请求成立之日起算。

时效期间已过的赔偿请求和要求,不得以诉讼形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