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际证券的发行

(一)国际证券的发行方式

在国际证券市场上主要有如下两种发行方式: 1.公募发行。公募发行是指证券发行人公开向社会公众发行证券。为便

于销售,证券发行人大多寻找银行或金融机构协助销售,或与银行或金融机构签订证券承销协议,由银行或金融机构购买发行的证券并承担风险,之后由银行或金融机构转卖给社会公众。由于公募发行面向社会公众,为保证社会公众利益,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发行前的审核制度或注册制度,否则不能公募发行。

2.私募发行。私募发行是相对公募发行而言的,指证券发行人只向特定投资者发行证券,并不向社会公众发行,也不进入证券市场流通。由于私募发行的对象多为有限的专业投资机构且具有较为丰富的证券投资经验,因此,各国政府对私募发行未规定审核制度或注册制度,证券发行人也不需要某些银行或金融机构予以承销。与公募发行相比,私募发行程序简单、费用低,发行人不必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相关资料,但是,私募发行的证券不能在证券市场流通,社会影响较小,筹集资金有限。

(二)国际证券的发行程序及涉及的当事人

国际证券的私募发行由于销售对象有限,所以发行程序相比公募发行较为简单。国际证券的公募发行大多由银行或金融机构协助完成或予以包销, 所以发行程序相对复杂,具体而言,公募发行主要有以下程序:

  1. 证券发行人物色牵头经理人。证券发行不仅有很大的市场风险,而且也涉及有关国家的法律,发行人难以单独组织证券的发行和销售,往往求助于证券经销商。因此,发行人决定发行国际证券后即着手物色牵头经理人, 委托牵头经理人组织发行和销售。牵头经理人通常是信誉卓著、国际证券发行经验丰富的投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主要职责或任务是:(1)评价发行人的信誉,并向发行人提供有关市场接受拟发行证券的可行性意见;(2) 向发行人介绍其他投资或筹集方式;(3)建议最佳条款或条件;(4)与发行人谈判发行证券的具体条款和条件,包括发行数量、费用、时间、息票利率、发行价格、偿还期限、证券经理集团、包销集团和销售集团的酬金及费用等; (5)组织证券经理集团、包销集团和销售集团并协助进行销售活动;(6)协助发行人准备招募章程并与证券管理机构保持联系;(7)与律师共同准备有关法律文件,如包销协议或分包协议;(8)稳定证券销售后价格。

有时证券发行组织工作比较复杂,牵头经理人往往物色其他金融机构组成经理集团,由牵头经理人为主共同承担证券发行与销售的组织工作。其权利义务的分担以各方签订的“经理集团内部协议”为依据。

  1. 由牵头经理人或经理集团组织包销集团。包销集团由几家或十几家金融机构组成,牵头经理人或经理集团通常都是包销集团成员,并起经理包销人的作用。各包销人之间签订“包销集团内部协议”,授权经理包销人为其代理人,并规定各包销人包销份额等条款。

包销协议由经理包销人代表包销集团与证券发行人签订,它是明确发行人与包销集团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件。包销集团成员通过包销旨在获取包销佣金。

  1. 由牵头经理人或经理集团组织销售集团。组织销售集团的目的是扩大销售渠道,尤其是对于发行额巨大的证券,销售集团必不可少。销售集团组成后,由经理人与之签订“销售协议”。通常情况下,销售集团不承担证券

销售的市场风险。 4.由发行人选定受托人、支付代理人或财务代理人。受托人与发行人签

订信托协议,明确受托人代表证券持有人监督发行人或与发行人交涉。支付代理人主要代理发行人向证券持有人还本付息,一般由牵头经理人或经理集团担任,与发行人之间的代理关系以双方签订的支付代理协议为准。财务代理人是在发行人未指定受托人和支付代理人的情况下,在经理人中选定财务代理人,与之签订财务代理协议,由财务代理人承担受托人及支付代理人的职责,但无权代表证券持有人对抗发行人。

5.发行人聘请本国及发行地国律师。发行人聘请律师的目的,一方面是由律师提供发行证券合法性的法律意见,另一方面由律师负责与有关当事人谈判并草拟有关法律文件。牵头经理人或其他当事人在证券发行中也都聘请律师。

(三)国际证券发行中的主要法律文件

除证券本身之外,发行国际证券主要涉及以下法律文件: 1.发行证券申请书。指由发行人向发行地证券管理机构提交的要求发行

证券的申请。主要内容包括:发行人法律地位、财务与经营状况、发行证券的目的及金融等。通常,证券发行人所在国及发行地国对证券发行都有严格规定。有的国家规定,未经批准不准发行国际证券。

  1. 证券认购协议。由证券发行人与证券经理人或经理集团签订。其主要内容如下:(1)证券发行人同意委托经理人组织发行证券,证券经理人同意按认购价格向证券销售集团提供证券或销售证券;(2)证券发行的条件,包括证券面值货币、证券发行额、证券到期的期限、证券偿还方式、发行价格、证券利率、证券的信誉评级与上市等;(3)证券经理人的职责,如向发行人缴款日期及条件、报酬等;(4)发行人职责,如陈述真实等;(5)税收及费用的分担;(6)发行人授权委托范围;(7)违约责任等等。

  2. 证券发行书。指由发行人和经理人共同草拟的向公众公开的书面报告,主要载明:证券发行金额及发行价格、利息率、期限、偿还方式等发行条件;发行人经营与财务状况;承销人及承销安排;税收;发行人保证条款等。证券发行书是发行人向社会公众发出的要约,对社会公众如实、充分、有效地披露真实情况是发行人的首要义务。

  3. 证券包销协议。指证券发行人与证券承销商之间签订的协议,主要规定以下内容:(1)发行人同意按一定条件向包销集团提供证券;(2)包销集团按约定条件包销证券并向发行人缴付销售收入;(3)包销集团包销的份额及对发行人承担的责任、各包销商包销的份额及相互间的责任;(4)包销人包销的具体条件等等。包销的特点是包销集团承担全部或部分发行证券及销售证券的风险,发行人的风险相应减少。

有时,经理人先向发行人包销全部证券,之后经理人再与其他包销商签订分包协议,分包人按各自分包份额向经理人承担责任,而与发行人无关。 5.证券销售协议。由证券经理人或经理集团与证券销售集团签订,规定

证券销售集团的销售条件以及销售集团的责任和佣金。销售集团对证券经理人负责,与发行人无关。

6.信托协议。由证券发行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人代表证券持有人与发行人交涉,并监督发行人、保管担保品或其权利凭证等等。受托人由发行人指定并由发行人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