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民事诉讼代理制度

国际民事诉讼代理制度指民法意义上的代理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的规则和体制。在当今的国际民事诉讼中,外国诉讼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参加诉讼,已成为一项普遍的诉讼制度。各国对于民事诉讼代理制度普遍按照国民待遇原则实行。民事诉讼代理可以从各个角度进行划分。从代理发生的原因角度可将民事诉讼代理分为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委托代理。国际民事诉讼中的代理以委托代理为主。从代理人的身份角度可将委托代理划分为:律师代理、公民代理、领事代理。外国诉讼当事人可以选择哪种代理类型,直接关系到其民事诉讼地位。

(一)律师代理

律师代理指律师以诉讼代理人身份出庭参与国际民事诉讼。几乎所有国家均允许外国诉讼当事人委托律师代理出庭应诉,同样,几乎所有国家均禁止委托外国律师代理出庭应诉。外国诉讼当事人是否必须委托律师以及委托律师后,本人是否必须出庭,各国做法不同。法国、奥地利等国采取强制性的律师代理制度,即在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中,外国当事人必须委托律师代理, 本人无须出庭;而一些英美法系国家则规定,外国诉讼当事人委托律师后, 本人也必须出庭。

(二)公民代理

公民代理指非律师自然人以诉讼代理人身份出庭参与国际民事诉讼。在采取强制性律师代理制度的国家,外国诉讼当事人不得委托非律师自然人出庭。但也有相当一部分国家允许外国诉讼当事人委托法院地国的非律师自然人出庭应诉。

(三)领事代理

领事代理指一国领事以诉讼代理人身份出庭参与国际民事诉讼。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领事“以不抵触接受国内施行之办法与程序为限,遇派遣国国民因不在当地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于适当期间自行辩护其权利与利益时,在接受国法院及其他机关前担任其代表或为其安排适当之代表,依照接受国法律规章取得保全此等国民之权利与利益之临时措施”。①可见,外国诉讼当事人不仅可以委托领事,且领事可视情形的需要,主动(无委托)代理。但领事代理之人必须是其派遣国国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