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外国法不能查明时的解决方法

当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外国法的内容无法查明时,各国通常有下列解决方法:

(一)直接适用内国法

大多数国家都用内国法代替内容无法查明的外国法。他们认为在外国法的内容无法查明的情况下,就推定外国法与内国法相同,或推定当事人放弃了适用外国法的权利,而且内国法也是法官最为熟悉的法律。如《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第 4 条第 2 款规定:“如果经过充分努力,在适当时期内外国

法仍不能查明时,应适用奥地利法。”《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 16 条第 2 款规定:“外国法不能查明时,适用瑞士法律。”我国在实践中也是采取该种方式。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外国法的确定,如果通过多种途径仍不能查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类推适用内国法

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在有关外国法无法查明时,也主张适用本国法,但采用类推方式。如英国法院,在当事人提不出关于外国法内容的证据,或法院认为该证据不充分时,就用类推的方法适用英国法。美国也用此种类推方法,但仅限于在普通法系国家适用。

(三)驳回起诉

少数国家在外国法内容无法证明的情况下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其理由是既然当事人的请求所依据的外国法无法证明,那么这一请求就缺乏成立根据,理应予以驳回。在美国、德国等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就曾经采用过此种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