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际许可证协议的范围

许可证协议主要是以技术作为交易对象的合同,其范围是由作为合同标的的技术或权利的性质决定的。对于哪些技术或权利可以作为许可证合同的标的,各国有不同的法律规定。从世界多数国家的立法与实践看,许可证协议的范围主要包括四种:

(一)专利许可合同

它是以专利技术作为合同标的的许可合同。专利许可合同的目的是许可使用专利保护的发明,所涉及的专利是以授予该专利的国家名称和它的序号来识别的。一项专利权包含一系列法律所赋予的排他性的专有权,这些专有权都可以作为专利许可合同的内容。专利许可可以是独占许可或独家许可, 也可以是普通许可。

(二)商标许可合同

它是以商标作为合同标的的许可合同。这种许可是对商标使用权的许可,指商标所有人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允许被许可人在支付一定费用的条件下使用其商标。在商标许可合同中,一般都对使用许可商标的地域范围予以明确规定。

(三)专有技术许可合同

它是以专有技术作为合同标的的许可合同。专有技术许可合同与专利许可合同有许多相似之处,都是有条件的使用权的转让,所以两种合同的结构大致相同。并且在实践中,两者往往交织在一起,所以一项专利许可合同往往包含有专有技术的内容。但专有技术和专利技术毕竟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技术,在实践中也形成了两种不同的合同。单纯的专利许可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授权”合同,许可方只是将其所拥有的专利权授予引进方使用,通常对于引进方使用后的技术效果不予负责。因为专利技术是公开的,引进方应该在

订立合同之前充分了解专利的内容,判定其实施后的技术效果,自行承担技术上的风险。专有技术是保密的,专有技术许可合同一般还需规定许可方要负责技术的传授及实施后达到一定的技术标准,合同中含有通常单纯的专利许可合同所不具备的特殊条款,如保密条款、技术保证条款,以及有关技术传授和考核验收的条款。

(四)计算机软件许可合同

指被许可方为获得计算机软件使用权或复制权而与计算机软件的许可方签订的合同。对于计算机软件的法律地位,各国法律规定不同,分别受到专利法或版权法的保护,还有的按照专有技术予以保护。

在国际技术贸易实践中,一项许可证合同可能包含两项或更多的技术和权利,是以上几种的综合,如既包括专利技术,又包括专有技术和商标使用权,此种许可证协议通常被称为一揽子许可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