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

经过国际社会多年的共同努力,国际税收协定的基本内容已趋于一致, 概括起来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适用范围 1.对人的适用。各国一般主张以住所或居所即以居民身份作为确定某一

自然人或法人是否负有纳税义务的标准。居民身份由各国国内法确定。但在协商一致后要将各国确定居民身份的标准写入协定的条文。

对于因为缔约国标准不同而同时成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情况,国际税收协定的解决办法是:

对于个人,一般有两种可供选择的解决方式,一是由缔约国协商确定纳税人应是哪一方居民。我国与日本、美国、法国、比利时所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都采用这种方式。二是采用两个《范本》提供的规范性解决办法,即: 首先以该纳税人永久住所地为准;如在缔约国双方均有永久住所,则以主要经济利益在哪一国为准;仍不能解决,则以习惯性住所为准;如果在双方境内均有习惯性住所,则以国籍为准;如果双重国籍或在双方均无国籍,则由缔约国双方协商解决。我国和英国、德国签订的税收协定采用这种方式。

对于法人,也有两种可供选择的解决办法,一是由双方协商确定该法人

为哪一方的居民,中英税收协定依此办理。二是在协定中规定一个标准,用来确定法人为哪一国居民。两个《范本》都规定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为居住国,而我国与日本、德国等国签订的协定,则将总机构所在国作为解决法人双重居民身份的标准。

  1. 对税种的适用范围。国际税收协定一般只适用于以所得为征收对象的税种。任何一个新开征的税种,只要其性质和所得税相同也应列入。几个主要的大陆法系国家之间,还适用于财产税和遗产税。

  2. 对领域的适用范围。一般国际间的税收协定仅适用于缔约国各自的全部领土和水域。

(二)征税权的划分

缔约国通过协商安排,在协定中规定某项所得该由哪一国取得优先或独占的征税权,以此来协调国家间的税收管辖关系,避免国际双重征税。征税权的划分,主要涉及营业所得,投资所得,劳务所得和财产所得。对于营业所得,两《范本》都规定可由跨国纳税人的居住国征收,但来源于收入来源国的常设机构的利润除外。对于股息和利息,两《范本》都认为可由缔约国双方征税。不同的是经合组织《范本》将来源国的税率定的很低,几种预提税率最高的不超过 15%。对于特许权使用费,经合组织《范本》主张由受益人居住国征税。联合国《范本》对此未作规定。对跨国纳税人不动产所得, 两《范本》都主张由不动产所在国行使税收管辖权。对于资本所得的征税, 联合国《范本》规定,出让不动产资本股份的收益由不动产所在国征税,出让公司股本的收益由股份公司所在国征税。经合组织《范本》未作规定。对于个人独立劳务所得,经合组织《范本》采用了一个类似常设机构的概念, 即认为收入来源国对于独立劳务所得的征税,应视该个人在所得来源国有固定基地者为限。发展中国家不同意只采用这一标准,联合国《范本》另增两条,一是在一个年度中连续或累计停留 183 天以上者;另一是所得由来源国居民或由其境内常设机构负担。此两条与固定基地条并列,三条有其一,独立个人劳务所得由来源国征税。

(三)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与国内立法相同,也采取抵免制或免税制。

(四)无差别待遇

无差别待遇即反对税收歧视,指的是缔约国一方国民在缔约另一方负担的税收,不应比该缔约国国民更重。

(五)关于相互协商程序和情报交换条款

加强各国税务部门的合作,建立相互协商程序和税务情报交换制度,以便有效地防止国际性的偷税、漏税,是国际税收协定的另一个重要任务,因此,在协定中都列入关于此项内容的专门性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