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我国解决投资争议的途径

在我国发生的投资争议可分为两种,一是外国投资者同中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因合资、合作经营合同而发生的争议。二是中国政府同外国投资者(包括港澳台投资者)因行政管理关系而发生的投资争端,对此两类争议,我国分别通过国内立法和双边投资条约规定了具体的解决办法。

(一)关于外国投资者与中国合营者之间投资争议的解决

目前在中国发生的投资争议的主要是这一类。其解决办法是:

  1. 协商或调解。中国法律鼓励双方在争议发生后首先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

  2. 仲裁。合营企业、合作企业双方可依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仲裁。双方可就仲裁机构、规则、地点、争议的事项作出约定,既可在中国仲裁机构仲裁,也可在其他国家或国际性的仲裁机构仲裁。

  3. 司法诉讼。如果合营双方未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任何一方都可依法向中国人民法院起诉。司法解决有两个限制:(1)只能在中国法院起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国法院对合资合同、合作合同以及合作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的争议有专属管辖权。任何一方都不得将争议提交外国法院处理。(2)在双方订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不得向法院起诉, 法院也不得受理。

(二)关于外国投资者同中国政府之间投资争议的解决

这类争议在我国主要指我国政府同外国投资者的非契约的争端。主要因我国政府对外国投资者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而发生。因国有化征收而发生的争端极少。

我国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对这类争议的解决方法做了约定。具体如下: 1.协商。东道国与投资者因投资问题发生争议,首先进行协商,力争友

好解决。一般限定协商期为 6 个月,期满协商不成的可采用其他方法,故协

商是必经程序。 2.当地行政或司法救济。如协商不成,投资者可以在东道国投诉行政主

管机关,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寻求救济,在我国当地救济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1. 国际仲裁。有关征收国有化补偿数额的争议,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可直接选择国际仲裁。我国已于 1992 年批准了《华盛顿公约》,成为公约的成员国。我国与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可以约定提交国际中心仲裁,在一些双边投资协定中已作出了这方面的规定,相约一旦中国加入 1965 年公约,双方将就提交国际中心调解或仲裁达成补充协议,作为双边协定的一部分。

  2. 由投资者本国出面同东道国交涉解决。这种方法是通过签订双边投资协定将投资者同东道国的争议,提交政府间协商或仲裁解决,或通过代位求偿解决。在我国的外国投资者可以依照条约的约定,寻求本国政府与我国政府协商解决争议。